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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2岁孩童溺死邻家沼气池 疏于管理双方均担责

2009年11月03日 11:04:11  来源: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所属分类:在线报料  编辑:  阅读:   查看评论()

   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石灵玲  实习生 石秋明)  本是天真无知的孩子,却因为大人一时的疏忽而失去了幼小的生命。一个2岁多的小孩在玩耍时不慎掉进邻居家的沼气池溺死,面对这样悲惨的结果,令人觉得心痛,但该由谁来为这样的结局埋单呢?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2008年4月19日,2岁多的黄红在奶奶的照看下与同村年约6岁的黄中在一起玩耍。上午11时许,黄红的奶奶因有事离开,两个小孩就径自来到邻居黄敏家的枇杷树下,他们想爬上树摘枇杷,而枇杷树旁就是黄敏家的沼气池,由于沼气池没有顶盖,年幼无知的黄红在玩耍中不小心掉进沼气池内,黄中见状马上跑去叫大人,可是大人赶到时黄红已经溺死。

   黄红父母认为是邻居对沼气池疏于管理造成的安全隐患,应对这一结果负责任,于是将黄敏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被告黄敏辩称在沼气池进料口盖有两块松木板,木板上压着两块红土砖,且其家的沼气池是原告为其所设计建造的,认为沼气池的安全防护应由原告负责。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红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过程中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黄红死亡的直接原因。黄敏家的沼气池虽为原告设计建造,但沼气池投入使用后一直由被告管理和使用,故被告应对沼气池的安全防护负责。被告的沼气池进料口顶盖没有盖好,与黄红溺亡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由原告承担60%责任,被告承担40%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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