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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殴打小偷致小偷死亡 警方呼吁:勿“以暴制暴”

2009年11月04日 10:11:28  来源: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所属分类:在线报料  编辑:  阅读:   查看评论()

 

 

     广西新闻网记者 覃燕燕  通讯员 马俊  文/图

  用“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句话来形容小偷,一点也不过分。一些群众在抓住小偷后,都习惯先将他痛打一顿再报警。这种习惯,让不少人惹祸上身——2005年至今,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办的案件中,就有32个人因打死打伤疑似小偷的犯罪嫌疑人而触犯刑律,进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昨日,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就“群众殴打小偷致小偷死亡”一事召开新闻通报会,通过媒体发出呼吁:市民将小偷等犯罪嫌疑人制伏后,应将小偷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切勿“以暴制暴”。据悉,这是南宁警方首次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此类事件作出表态。

核心提示

  11月1日19时许,25岁的小偷阿勇(化名)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陈东村某超市偷取洗发水时,被超市老板和店员发现。超市老板等几人随即对阿勇进行追打。被殴打了10多分钟后,阿勇死了。

  “小偷被打死了!”此事引来400多人的围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随后将超市老板宋某等人抓获。然而,警方对历年来的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阿勇事件”并不是偶发的。近年来,每一年都会发生“群众抓获小偷后殴打小偷致小偷重伤或死亡”的案件。2005年至今,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办的案件中,就有32个人因打死打伤疑似小偷的犯罪嫌疑人而触犯刑律,进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大多数‘小偷被打案件’,都是发生在远郊农村或城中村。”西乡塘公安分局刑侦一大队大队长覃力说,不少村民在抓住小偷后,都先将小偷往死里打,“打得差不多了才报警”。覃力说,群众不能用违法方式来私自仲裁违法的人。前两年,就有一名村民因为打死小偷被判入狱15年。


        小偷遭打引数百人围观
 

  有群众看不下去遂报警

  【案例】 

  今年11月1日20时,南宁警方接到报案,称在西乡塘区陈东村某超市前,小偷阿勇偷东西被人发现,超市老板等人已将阿勇打得快不行了。接到报案后,西乡塘派出所、西乡塘刑侦一大队民警赶赴现场。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阿勇快不行了,立即通知“120”急救车前来。随后,“120”方面传来消息:阿勇因抢救无效死亡。

  民警在对现场群众进行走访后得知:阿勇在被打死之前,曾在陈东村的某超市内偷洗发水。阿勇偷到洗发水刚想开溜时,被超市老板和员工发现。老板和员工曾在超市门口打了阿勇一顿。之后阿勇往外逃跑,老板和员工追了上去。追到一条小巷子时,老板的小舅子马某用一块木板将阿勇砸倒在地,继续进行殴打。殴打了约10分钟后,马某和超市老板宋某将小偷拉回超市对面的一个垃圾池继续踢打,引来400多人的围观。后来,有群众看不下去,遂报警。

  案发后,警方将宋某、马某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供认参与殴打阿勇。

  【点评】

  “虽然小偷偷东西违法,但打人也是违法的,这是两码事。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出手打人,小偷也是人,也有人权。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任何事情都应该依法处理。以暴制暴的方式不仅给他人带来难以想象的伤害,也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通过这个事件,希望人们增强法律意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西乡塘公安分局副政委李欣说。

不是贼也被当贼打

  莽撞之下伤及无辜
 

  【案例】

  2008年10月2日2时许,男子潘某、邓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连畴村小学旁的菜地抓青蛙时,被村民当成了小偷。冲动的村民们不理会潘某和邓某的辩解,竟手持木棍对潘某、邓某进行殴打。邓某被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潘某则被打成了重伤。当时参与打人的村民有9人。

  2005年12月1日9时10分,陈某在南宁市北大客运中心附近一家快餐店就餐时使用假币,被快餐店老板发现后引发争吵。之后,两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使用假币的陈某被快餐店老板手持水果刀捅死。

  【点评】

  据悉,2005年以来,西乡塘公安分局掌握到的被群众殴打的犯罪嫌疑人有7人,其中6人被群众殴打致死,1人被打成重伤。这些被打的犯罪嫌疑人,多数都是因为盗窃被群众抓获。另外,也曾有无辜者被群众当贼打伤。发生在连畴村的案子,就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  

  “小偷再可恨,毕竟也是个人,也有他的权利,在法治社会里,每个人都应依法行事,包括警察在内,谁都无权殴打小偷。”西乡塘公安分局副政委李欣说,群众对小偷滥用私刑的做法,除了践踏法律外,还不利于公安工作的开展。一些犯罪嫌疑人被打成浑身是伤,警方将他们带回后,不能立即对其进行审讯。同时,一些嫌疑人的家属还质疑警方刑讯逼供,由此引发纠纷。此外,公安机关将被打伤的犯罪嫌疑人带回后,又要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之后支付高昂的费用,浪费国家的人力物力。

  近年来,西乡塘公安分局用于救治被群众打伤的犯罪嫌疑人的医疗费用有6万多元,这个数据,只是涉及命案的案件的保守统计数据。

 感情上可以理解
 

  理智上并不赞同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11月1日晚被打死的小偷25岁左右,疑为吸毒人员。死者死亡时,身上除了有一把刀外,再无其他身份证明资料。目前暂时无法核实其身份。小偷偷东西被打后,身上很多伤痕,均为钝器所致。从其身上的伤痕来看,他被人用砖头、木棍、皮带等物打过,还被人拳打脚踢过。

  “很多参与殴打的人都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自己上去踹几脚发泄一下,应该不会致命。其实,这是不对的。”西乡塘公安分局刑侦一大队大队长覃力说,在以往侦办的类似案件中,一些参与殴打小偷的人员以为,只要自己矢口否认就能脱罪,其实不然。死者、伤者身上的伤痕伤势等,就能反映出哪些是致命的伤。此外,在取证时,涉案的所有人的口供也能反映出谁是事件的组织者。整个案件中谁表现得最踊跃最积极,也能反映出来。参与殴打人员想浑水摸鱼逃脱责任是不可能的。   

  民警还告诉记者, 11月1日发生的案件中,曾有群众规劝超市老板不要再打小偷,但是,超市老板回了这名群众一句话:“没有被偷过的人,不懂得小偷的可恨。你不要多管闲事!”这名群众只能不再出声了。

  “人们痛恨小偷的心情是正常的,任何一个人,自己辛辛苦苦挣的财物被小偷偷走,感情上都不能接受,有想打小偷的冲动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我国是法治社会,法律没有授权抓小偷的人有殴打小偷的权利。小偷虽然犯法,但其人身权利仍受法律保护,不仅抓小偷的人不能殴打,公安执法人员同样也不能殴打。”覃力说。

  ■新闻链接

  ●2005年4月25日21时许,窃贼卢某在南宁市双定镇武陵村三定坡偷盗村民的香蕉。他被看守人员发现后,与村民发生冲突。卢某在反抗时,被赶来的村民持锄头、铁棍、砍刀等工具围攻猛打致死。当时参与作案的村民达13人。

  ●2006年2月14日零时30分,窃贼黎某在南宁市坛洛镇富庶村岜内坡变电房盗窃变电器配件时,被村民抓获。村民气愤之下,用木棍将黎某伤害致死。此案中,参与作案的村民有5人。

  ●2007年8月5日1时至3时40分,一名小偷在南宁市坛洛镇定顿村委斜对面的路边盗窃村民的拖拉机轮胎配件时,被村民发现。村民将小偷抓获,之后将其捆绑至村口。闻讯赶来的部分村民由于情绪激动,竟对小偷进行拳打脚踢,将小偷打成重伤。后来,小偷被送往医院后,因医治无效死亡。当时,涉案的4名村民被警方抓获。

  用来打死小偷的木棍

  小偷被拉到这个垃圾池后死亡

  发生小偷被打死事件的小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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