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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一妇女杀网恋情人并分尸 勒索受害者亲属10万

2009年12月23日 09:50:30  来源: 广西新闻网  所属分类:在线报料  编辑:  阅读:   查看评论()

现年40岁的张明丽,是巴马瑶族自治县某企业职工;而现年46岁的刘晓轩,则是凭祥市一个企业在职员工。这一女一男,一个家在长寿之乡,一个住在中越边境。虽然距离遥远,但网络让他们缩短了距离,认识2个月后,两人在南宁发生关系。事隔仅一个多月,当刘晓轩赶到巴马与恋人再次相拥时,她却举起铔铃砸向了他的头部。随后,她央求丈夫从广东赶回,一起分尸投入化粪池,勒索受害者亲属近10万元。

男子遭“绑架勒索”

2008年12月26日,一中年妇女来到凭祥市城区派出所报案称,丈夫刘晓轩被人绑架勒索数万元。凭祥市公安局立即组建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最后锁定了张明丽。
 
 

今年1月8日,凭祥市公安局民警来到巴马,并依法传唤了张明丽。张明丽交代,2008年9月中旬,她与刘晓轩偶然在网上认识,因为谈得来就留下了联系办法。11月中旬,双方在南宁见过一次面,之后约定元旦再见面,但至今没有联系,也没有见面。

然而,当民警提起2008年12月24日,她曾经拿刘晓轩的银行卡在南宁多个网点领取现金时,张明丽身子颤抖,脸色变白。最后她说,12月24日,刘晓轩叫她帮取钱,先后取了10万元左右后,她乘车回金城江,之后就联系不上刘晓轩了。

原已被杀分尸

1月9日,张明丽被带到凭祥继续审查。她供认了杀人分尸的事实:她在巴马县城的住处杀死了刘晓轩,之后与从广东赶回的丈夫罗海一起将刘晓轩分尸,并放到住房附近的化粪池。

1月10日,巴马警方找到张明丽藏尸的化粪池。通过法医和技术部门鉴定,被肢解死者证实为刘晓轩,系被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1月13日,罗海到公安机关自首。

因爱成恨杀人

2008年9月中旬,张明丽与刘晓轩相识以后,通过视频聊天,双方关系迅速发展。张明丽说没有钱用,刘晓轩便先后向她的银行账号汇了1.1万元。11月15日,2人相约在南宁见面,并于当晚发生关系。在后来的网上聊天中,刘晓轩多次说很想念张明丽,希望能尽快到巴马看她。12月19日,张明丽埋怨刘晓轩不来看她,赌气下线。

20日下午15时,刘晓轩经南宁来到巴马县城张明丽的宿舍后,多次执意要求在其宿舍发生关系,张明丽拒绝无果后,在一杯玉米糊内放入几粒安眠药,并让刘喝下。谁知,刘刚喝下半杯就又要与其发生关系,张明丽便拿起床边地板上的铔铃,朝刘的左太阳穴敲去,并用被子将其捂住,举起铔铃朝其头部、胸部一阵敲打,直到其无法动弹。

杀人之后,张明丽告知了远在广东打工的罗海。罗海先是劝其投案自首,但经不住妻子的央求,于22日凌晨赶回巴马,并帮其将尸体“善后”。23日,张明丽将现场、作案工具和受害人遗物处理后,为了拖延受害者亲属发现报警的时间,实施勒索并得手近10万元。

法院择日宣判

“案件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明丽涉嫌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张明丽的丈夫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检察院负责案件出庭公诉的陈检察官说。

受害者亲属代理律师认为,张明丽罪大恶极,要求严厉惩处被告,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和赔偿原告5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张明丽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理论上称“特殊自首”。本案中,开始警方是以敲诈勒索立案侦查,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明丽后,其主动说出杀人肢解的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张明丽先后3次向受害者的妻子和女儿鞠躬。她声泪俱下地说:“我所犯下的罪行是不可饶恕的,后悔已经没有多大的用处,只有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交代我的罪行。如果我死罪难免,请允许我把身体器官献给科研机构,让我的心灵得到一丝宽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唐毓克 通讯员 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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