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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市民近两万存款异地被盗取 法院判银行埋单

2009年12月28日 09:34:21  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所属分类:在线报料  编辑:  阅读:   查看评论()

12月中旬,桂林市民陈先生终于从工行桂林分行漓江支行领回被盗取的1.8万余元存款。一年前,他在桂林存入1.8万元,虽然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但存款却在存入当晚被人在广州取走。在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无果后,他将对方告上法院,最终打赢了官司。

  上午桂林存钱

  晚上广州被取
 

  2008年12月19日上午11时,陈先生来到工行桂林分行漓江支行,将1.8万元存入银行卡内。同月22日上午9时,陈先生去银行交易时,发现存款竟不翼而飞。银行经查询发现,陈先生卡内的1.8万余元于19日晚,在广州一兴业银行ATM机上被人分8次取走。银行还向陈先生提供了查询单、账户明细表。

  “当天我没有离开桂林,且银行卡一直在我手中,密码也没有透露给任何人,怎么在广州被取走了款呢?”陈先生对此大惑不解。他认为银行对存款的丢失存在保管不善的责任,遂跟银行协商赔偿事宜。但银行认为自身没有责任,叫他走法律途径。

  今年1月24日,陈先生报案后,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3月,陈先生见案件没破,被盗取的存款迟迟追不回来,便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桂林市象山区法院。

  银行称无错

  法院判全赔

  诉讼过程中,陈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他在12月15日至23日的手机通话往来明细及相关证人证言,以证实钱款被盗取时,他一直呆在桂林。

  银行方面辩称,银行卡和密码是取款的必要条件,陈先生的存款被支取属正常交易。从交易记录看,2008年12月19日,从存入1.8万元到在广州被取间隔近10小时,不排除陈将卡和密码交给他人在异地取款的可能。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和密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在整个取款交易中没有任何过错。陈没有证据证明存款是被盗取的,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银行还认为,依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该案涉及的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应中止审理。

  象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银行方面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提供安全有效的电子银行服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此案证据证实,银行卡内的款项系被他人在异地不法支取,表明银行的服务识别系统存在对伪造卡或复制卡不能识别的技术缺陷,说明银行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对陈先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银行提出的“不排除陈先生将卡和密码交给他人在异地取款的可能”,银行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此案尚未侦破,陈先生能否提起诉讼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为储蓄合同关系,陈先生在银行违约时依法享有获赔的权利,而银行在赔偿陈先生损失后,亦取得向不法盗取人的追偿权利。因此,不支持银行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的主张。5月31日,象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陈先生存款损失1.8万余元及利息。

  工商银行桂林分行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10月23日,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12月中旬,陈先生终于领到了不翼而飞近一年的存款。
 

  多起被盗案例

  银行被判埋单

  据了解,去年12月,桂林市有多位市民的存款被他人异地取走。受损市民纷纷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均获法院支持。

  桂林市民孙先生和唐先生都是农业银行的储户。去年12月7日,孙先生的5万多元存款被人异地取走。经警方和银行调查,去年12月1日,孙先生在农业银行桂林东江分理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时,被不法分子安装在柜员机上的读卡器和摄像头,获取了银行卡号和密码,窃取了存款。唐先生亦被人用同样的手段盗取存款4.73万元。

  随后,孙先生和唐先生都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桂林市叠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有保证储户银行卡内存款安全以及交易安全的义务。银行未及时发现、拆除不法人员安装在柜员机上的监视仪器,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应对此担责,遂判决银行赔偿孙先生和唐先生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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