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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11月09日 20:14:23  来源: 李蔚  所属分类:幻灯片  编辑:gltvs.com  阅读:   查看评论()

 

  如今,全球能源危机逐渐加剧,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前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征求意见。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有几大亮点,首先提出:公共机构应当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及其控制系统应当使用节电技术、节能产品和新能源,降低能耗,并实行责任考核制度。
  其次,为了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应提倡文明用能消费方式,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采用节能产品。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第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或低于市场价格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如果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或其他城乡居民提供能源产品或实行用能包费制的,轻则处5万元罚款,重则处20万元罚款。
  第四,《征求意见稿》提醒,禁止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项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同时,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违法行为信息通报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能源是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这次广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如果大家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以在1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出字幕:  通讯地址:南宁市民生路1号自治区法制办  电子邮箱:ken-hj@163.com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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