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熟肉制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对熟肉制品的销售、存储、配送等进行了规范,防控熟肉制品在销售环节存在的进货来源不明、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差、二次污染等风险。
新出台的《熟肉制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熟肉制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事熟肉制品销售活动时,销售者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肉制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供货者档案;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同时,《办法》对熟肉制品的销售提出了具体要求。应当进行信息公示,在橱窗、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标明熟肉制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信息公示必须真实、及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熟肉制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熟肉制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
《办法》中对熟肉制品的采购、运输、配送都有明确规定,要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烹制熟肉制品也有相关的要求。在经营场所内烹制熟肉制品的,应当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整理、清洗、加工的专用场地。烹制加工场所应当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设施,满足生熟食分开存放和食品保存条件等要求。
按照要求,销售熟肉制品的摊点要具有小作坊备案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还要配备灭蝇灯,从业人员按规定穿衣戴帽等。执法人员对达不到要求的摊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停业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则要求市场开办方解除与经营户的承租合同,清退出场。
《办法》中提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不得继续销售或转卖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者应对超过保质期或被污染、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及时采取无害化销毁等处置措施,并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台账,记录被处置食品的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和处置人员,并且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