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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新《意见》: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

2016年10月27日 11:38:09  来源: 南宁晚报  所属分类:广西新闻  编辑:张鸿燕  阅读:   查看评论()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广西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庞大、关爱保护任务繁重。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提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外出务工应给予留守子女更多关爱
  对于很多农村留守儿童来说,父母双全却和“孤儿”无异是他们的真实写照。防城港市的范先生说,儿子5岁时他就和妻子到广东打工,儿子跟随年迈的爷爷奶奶在大家庭中生活,老人家文化程度不高,平时给予的教育和关爱也很少,他和妻子每年能与儿子待在一起的时间只有过年那几天,儿子也逐渐变得孤僻、叛逆,学习不上心且常常逃学,也很少跟别人交流。
  根据《实施意见》,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照料,不得让不满 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此外,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加强与学校教师和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通过各种途径报告困境留守儿童信息
  《实施意见》完善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控辍保学等环节在内的关爱保护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
  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指挥中心、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热线、救助电话等各类渠道途径,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满足基本需求
  从玉林到南宁做建筑工人的黄先生说,把孩子留在家乡让老人看管,也是无奈之举。“把孩子带到南宁,住房、入学等现实问题都很头疼。”根据《实施意见》,广西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的条件。深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不得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或变相收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同时,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创建一批农民工创业园,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对有意愿创业就业的,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通过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尽量减少农村留守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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