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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我市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从12月10日零时起正式实施

2016年12月09日 09:40:58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新闻热点  编辑:张鸿燕  阅读:   查看评论()

  12月1日,《桂林市城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桂林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财政补助办法》经市政府第五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日,市政府立即召开城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启动会,部署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相关准备工作,会议决定从12月10日零时起在全市城市公立医院正式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标志着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我市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的城市公立医院包括:桂林市人民医院、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桂林市妇幼保健院、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桂林市中医医院(市皮肤病防治医院)、桂林市口腔医院、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等8家市属公立医院;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参照执行;解放军第181医院可参照执行。

  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以后,城市公立医院的补偿将由原来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公立医院由于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95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7号)所确定的补偿政策,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补助进行合理补偿。
  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按照“控制总量、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进行,既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更兼顾患者和医保的承受能力,切实防止增加患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看病就医负担。按照这一思路,此次价格调整有升有降,其中降价项目主要是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提高的项目主要是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门急诊诊查类、护理类、手术类、麻醉类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其目的是为了改变城市公立医院的收入结构,确保公立医院的良性运营和发展,同时,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价格提高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自费项目除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患者门诊诊查费及住院自费部分可以从个人账户支付,总体上以不增加参保、参合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为原则。
  对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政府补助15%。财政补助的范围为列入我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市属公立医院。区直及部队医院补助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对特殊情况的由市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激励支持。
  对公立医院承担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降消、艾滋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考核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实施足额补助。对传染病、精神病、皮肤病等专科医院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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