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视网

桂视网>新闻>正在查看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7月起施行

2017年03月03日 10:30:15  来源: 广西新闻网  所属分类:广西新闻  编辑:张鸿燕  阅读:   查看评论()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参保范围、参保登记、缴费办法、医疗待遇、费用结算方式等有关政策进行统一明确。《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文件将同时废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参保人员享受的福利待遇会有哪些变化?赶紧来看看。

  参保范围扩大

  在校学生等居民

  纳入覆盖范围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原有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三项医疗保障制度变为两项制度。因此《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应当是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学生。

  考虑到原新农合参合对象的特殊性,无广西户籍人员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统筹基金提高

  最高支付限额

  比原新农合大幅提高

  按照“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例如,按2015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1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9467元计算,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26416元的6倍”计算),比原来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以“9467元的6倍”计算)高出许多。

  而对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办法》明确,“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医保待遇更好

  生育医疗费报销

  定额额度大幅提高

  原城镇居民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比新农合多且宽,按“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统一执行,超出目录范围不予支付。整合后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也比以往两种制度有所增加。

  在生育医疗待遇上,《办法》明确“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相比以往,生育医疗待遇实行定额报销额度将有大幅提高。

  此外,为解决部分参保人员因病在门诊抢救产生高额医疗费增加个人负担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就医管理规范

  按规定建立家庭病床

  在家治病也可享医保

  《办法》对建立门诊医疗统筹还进行了具体规定,参保人员应当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作为定点门诊医疗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在本人非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统筹支付。

  《办法》明确,“门诊医疗统筹,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原新农合参保人员的家庭账户有结余的,可以继续使用。

  除了定点医疗制度,为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降低医疗成本,《办法》划分了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比例——

  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保医疗费,在一级及以下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在二级、市三级和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报销比例分别为70%、55%、50%。

  住院治疗基本医保医疗费,在一级及以下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在二级、市三级和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报销比例分别为75%、60%、55%。

  《办法》还统一制定了家庭病床管理制度。这意味着,符合条件按规定建立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家中治病也可享受医保待遇。《办法》规定,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一个参保年度内,原则上最多建床3次,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

  知多点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2016年,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54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政府补助420元。根据相关规定,2017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为150元。


  ●参保人员门诊有哪些医疗待遇?

  门诊统筹按每人每年不高于50元筹集,从当年筹集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中提取。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一般诊疗费由门诊统筹支付8.5元/人次,个人负担1.5元/人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乡镇(社区)级单次(或每日)门诊费用不高于60元、村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30元的,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由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分别报销65%、75%。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200元/人(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年度限额支付适时调整。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有哪些医保待遇?

  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市三级、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75%、60%、55%;其中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在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


扫码转发

精彩视频

热点排行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