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视网

桂视网>新闻>正在查看

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2017年05月22日 09:52:30  来源: 桂林市交通运输局  所属分类:新闻热点  编辑:田宜灵  阅读:   查看评论()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深化我市国际旅游胜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城区主次干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人闯红灯、随意穿越道路、翻越隔离护栏依法处以10元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洒废弃物的,依法处以20元罚款。

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越线停车、闯红灯、逆行、驶入机动车道的,依法处以50元罚款;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乱停乱放的,拍摄录入违法行为,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拖移车辆。

四、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者依法处以150元罚款。

五、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处以50元罚款。

六、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律就近到文明交通学习点接受规定时间的教育学习,或在路口协助交警劝导纠正轻微交通违法。

七、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依法处以20000元罚款。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不按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以500元罚款。

九、班线客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依法处以3000元罚款。

十、对不服从管理,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码转发

精彩视频

热点排行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