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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2条近三米大蛇路边“缠绵“被人捕食扑杀者自首

2018年05月09日 09:14:49  来源: 法治龙胜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本月1日起,市民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不断被两条大蛇“双龙戏珠”的视频刷屏。视频中,两条大蛇在公路旁缠绕交配,被多名路过的群众围观拍照。其中一段视频显示,一条大蛇已被捕杀,两名男子将被捕杀的大蛇用袋子装好,然后乘坐皮卡车离开现场。


  视频播出后,引起了龙胜县领导的高度重视,5月2日森林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由副石昌贵副政委任组长,迅速率队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工作。根据视频内容推断出拍摄地。


  根据视频内容,专案组联合三门派出所通过大量的视频比对,确定视频拍摄地为三门镇与瓢里镇交界处的界泉村附近的公路边。民警通过数据分析、走访摸排和蹲点守候,最后锁定主要嫌疑人刘某某、范某某。

  经侦查,嫌疑人刘某某在案发后已经逃至广西梧州市,另一名嫌疑人范某某也逃至了浙江省台州市。警方立即对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开展大量的工作,迫于警方的压力,嫌疑人刘某某、范某某分别于5月3日、4日到龙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嫌疑人刘某某、范某某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其二人于5月1日下午5点30左右,在龙胜县瓢里镇界泉村附近的公路旁非法猎捕并杀害了一条大蛇,被杀害的大蛇已被二人食用的事实。


  5月3日晚,民警依法在刘某某家中提取到相关物证。


  两名嫌疑人分别于5月3日、5日对案件现场进行了指认,此案正在侦办当中。

(通讯员: 潘继炜)


民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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