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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六合彩”赌场 两女士被判蹲监

2018年10月11日 10:12:08  来源: 灵川检察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张某、秦某两位女士为牟利,提供赌博场所,利用“六合彩”供他人进行赌博。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秦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件事由:


  2017年10月底开始,张某在灵川县某镇一商铺内,利用“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收取投注总金额的9%作为提成。2018年2月20日,秦某加入其中,一起收取“六合彩”赌注,约定利润平均分配。同年3月,其两人又到该镇秦某家中,收取“六合彩”赌注。自2018年2月20日至3月4日,张某、秦某两人共收取“六合彩”赌注从中抽成获利6080元。2018年3月7日,经群众举报,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将张某、秦某刑事拘留。事后,张某、秦某各退出违法所得3040元。


  灵川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秦某提供赌博场所,利用“六合彩”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张某、秦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秦某提供赌博场所,利用“六合彩”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法院根据张某、秦某的犯罪情节及表现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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