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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里糊涂”购车位 用时才知有硬伤

2018年10月12日 10:48:15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新闻热点  编辑:田靖琴  阅读:   查看评论()
  现如今,汽车已经成为了日常的代步工具,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停车位的需求日益增多。为了更方便,很多人都会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里购买车位。不过呢,有时这为了方便的事,也会让人变得闹心。
  2013年,冯女士在一家新建的商品住宅区里购买了住房,并于2014年与开发商达成了车位购买意向,交付了定金,单独与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专有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只记载了车位价款为十万元整,每月车位物业费60元,并未对车位的具体位置、大小、形状等质量性要素进行规定。
  原告代理律师 肖和刚:“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他们是做预售,预售是五千抵一万的现金,所以当时交钱的时候,是不知道这个具体情况的,后面在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有去看具体的车位,也不知道车位的具体情况,具体的位置、尺寸都不知道,当时通知交付的时候是有一个位置,但是还是没有把那个尺寸标出来,没有说画线。”
  2014年6月,在车位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开发商向冯女士发送了《办理车位交付的通知函》,要求冯女士接收车位并补齐价款。同年7月,冯女士向开发商缴纳了剩余全部车位款,冯女士获得编号为B006号的车位独占使用权。2014年9月车位施工完毕,开发商提醒冯女士验收交付。2015年1月,开发商再次向冯女士发送了《关于再次提醒办理车位交付的通知函》,内容与2014年《通知函》一致。
  原告代理律师 肖和刚:“当时是通知了以后交付车位,当时应该是原告这边也没有入住,可能也没有及时的去做实地验收,通知好几次之后原告这边去了,去了之后就发现这个车位太小了,太小了停不了车,当时是没有提出书面的意见给到开发商,具体还是跟他们口头沟通过很多次,跟他们反映过情况,反映上去之后,他说等上面的回复,就一直处于沟通状态,就一直没有沟通好。”
  2018年6月,冯女士以开发商提供的车位不能使用为由,将开发商诉至七星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车位专有使用权转让合同》,由开发商退回购车位款并赔付同期利息。接到原告的立案材料后,七星区人民法院委派了特邀调解员对本案进行调解。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庭长 毛川琴:“被告就向我们的调解员陈述了实际上原告在购买这个车位的时候,就是签订合同的时候他们是知道车位的实际情况的,而且原告本身购买的车位也属于打折的尾货,那么原告也使用了一段时间这个车位,所以原告现在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是不同意的,那么原告是认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他们是车位还没有建好,他们根本不知道车位的实际情况。所以现在坚持要求解除合同 那么在双方各执一词,在有些事实有待查清的情况下,我们只好终结这个案子的调解,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近日司法程序之后,这个让冯女士着实闹心的车位问题是否能够顺利解决呢?我们明天的节目再接着往下说。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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