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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四人被判刑,阳朔一伙恶势力被集中宣判

2018年12月06日 10:31:58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12月3日上午,阳朔法院按照自治区高院的统一部署,在该院一楼大法庭开展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公开宣判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庭审回顾

阳朔县人民法院对陈某、黄某、申某、李某等4被告人敲诈勒索一案做出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以来,  某景区旅游公司工作人员陈某、黄某等人为牟取非法钱财,形成以陈某、黄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遇龙河上游河段的竹筏漂流处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在近一年间,陈某经常纠集其他被告人在遇龙河的上游河段,以不查处被害人经营的非法竹筏漂流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多达近四万元,四被告人已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陈某、黄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以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被告人陈某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

  阳朔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陈某、黄某的情节严重,其他各被告人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以陈某、黄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申某在案件实施过程中为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某、申某、李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干部、村委干部、被告人家属及群众等100多人旁听了宣判,既增强了旁听人员的法律意识,又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传效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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