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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要求:有偿服务的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需备案管理

2019年06月20日 10:29:02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新闻热点  编辑:田靖琴  阅读:   查看评论()
  继续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管理条例》。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因婚丧嫁娶、建房升学等在农村举办集体聚餐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规模也越来越大。但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的人员健康无法保证;加工卫生条件简陋;广西气候湿热,高温时间长,食品原料在采购、运输、存放等环节容易变质发臭。这些因素容易导致集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十分必要和迫切。今天的条例解读,我们来了解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条例规定,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同时,考虑到农村实际,当前强调重在引导,不作强制性要求。鼓励举办者和承办者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报告,由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及时向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目前,有不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采用承包或雇用等方式,聘请专门从事这一行服务的人员进行食品加工制作,对这一部分从事有偿服务的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条例规定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备案,以便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掌握其基本信息、经营情况,对其开展指导和监督。
(李丽明 程琳 文涛 兴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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