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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2019年07月30日 17:20:42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唐大钧  阅读:   查看评论()

  燃放烟花爆竹是市民营造喜庆气氛的传统习俗,但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频发,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十分严重,由此而产生的空气、噪声的污染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7月30日上午,《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临桂创业大厦会议中心举行。
  2014至2018年春节期间,由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我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均为严重污染程度。其中,2014年除夕夜我市空气质量全国倒数第一,2015、2016年春节期间我市空气质量为全区最差,2017、2018年春节期间我市空气质量在全区14个地级市中排名第十。2014、2015年春节期间因空气严重污染,我市连续两年被环保部通报,广大市民反映强烈。在此严峻形势下,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中央部署决策,呼应人民群众关切,下决心打赢蓝天保卫战,提出尽快制定实施地方性法规,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

  2018年初,《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正式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7月,市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10月初,向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并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10月1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11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今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予以批准。桂林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注重源头治理,禁燃和禁售并举,同时对限放事项作相应规定。
  因烟花爆竹的“燃放”与“销售”紧密相关,只“禁放”,不“禁售”,等于“白禁”。实行“燃放”和“销售”两禁并举,才能更有效实现立法的目的,这也是多数设区市立法选择的范围和角度。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当然,在“禁放区”实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后,必须妥善处理好条例实施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问题。根据自治区人大法工委的立法指导意见以及立法论证会相关专家的建议,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对条例施行前已经作出、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由原作出行政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回,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同时,还堵疏结合,增加有关限制燃放、可以燃放以及焰火燃放的衔接性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以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禁售区域:点面结合并留有余地。
  首先确定“面”。先将城市里建筑密度、居住人口密度、汽车保有量大的区域,划定为“禁放区”,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桂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一)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简单说就是桂林绕城高速以内)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其次确定点,对区域外的重要地点作出禁止规定。条例第六条明确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学校、车站等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留有余地。通过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区域及时间的方式确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为县级人民政府继续对禁放区域作出补充性规定留有余地。
  (三)执法主体: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生态环境、教育、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规范相关单位的义务
  节日和婚丧喜庆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是最为经常和大量的现象,除对燃放者提出禁放要求外,条例对婚丧喜庆活动的服务者、酒店(宾馆、饭店)经营者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也规定责任义务。
  一是在日常生活中,婚丧喜庆事宜往往通过中介服务机构、酒店(宾馆、饭店)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都有劝阻的义务,那么宣传禁放,劝阻燃放就更应该是婚丧喜庆服务企业(宾馆、饭店)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这也是从多渠道保障禁放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是大量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在住宅小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物业企业对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的义务的规定。
  本条例还对其他相关单位作出了义务性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村(居)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宣传教育活动中的职责。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的相关义务等。
  (五)法律责任。
  关于条例的罚则部分,共五个条款。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措施。第十七条规定,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罚则。第十八条规定,对提供燃放服务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规定,对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应予以罚款处罚。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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