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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 还款态度决定处罚结果

2019年10月16日 10:54:57  来源: 灵川县检察院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田靖琴  阅读:   查看评论()

  2017年3月,梁某某在灵川农村合作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至2018年10月止信用卡共透支人民币18万多元,银行通过登报及短信和上门催收,至案发梁某某仍未偿还,灵川县检察院认为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样, 2017年5月,房某某在灵川农村合作银行申领了两张信用卡,至2018年3月止两张信用卡共透支人民币7万多元,信用社屡次电话和上门催收,房某某仍未偿还。至房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为其退赔了全部透支款项。灵川县检察院认为房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提起公诉前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轻微,遂该院对房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综上,梁某某、房某某的行为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按照法律规定,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房某某及梁某某透支数额都属于数额较大,但房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根据《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以对房某某不起诉,遂灵川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梁某某没有能力偿还透支款项,灵川县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梁某某提起公诉。 
(灵川县检察院  石媛源)

灵检普法

  办案检察官在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嫌疑人缺乏法律意识,普遍认为不还款只会影响到自己的征信问题,没想到会触犯刑法。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情形,恶意透支是其中一种。2018年12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也就是说,“透支信用卡不还银行的钱”很有可能构成犯罪。
  “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条摘要: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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