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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 动真格,在桂林干这档子事会被警察找上门,千万别乱做!

2020年01月03日 11:56:42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田靖琴  阅读:   查看评论()

  春节的气息越发浓郁,在节日气氛的烘托下,你还想着放些烟花爆竹庆祝一下让鞭炮声来一场“大合唱”?NO!NO!NO!这样的打开方式 → 错误请坚决说“不”!

  对“禁放”规定置若罔闻的再次提醒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罚!

2019年9月28日

  2019年9月28日10时许,城北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全州县城北新区时,发现在桂北大道某卫浴店门口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随后将该店主赵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询问,赵某交代由于自己店铺刚开张,为营造气氛,所以抱着侥幸心理燃放了烟花爆竹。民警告知赵某燃放的时间和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该行为已构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随后,公安机关对赵某作出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处罚。

2019年9月29日

  2019年9月29日11时许,桂林市临桂区大律街某羊肉馆因开业在店门口处违法燃放了烟花爆竹。临桂公安分局临桂派出所根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该羊肉馆的负责人杜某善处以500元罚款。

2019年11月2日

  2019年11月2日11时许,临桂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临桂区某酒店大门口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到达现场时爆竹垃圾已被酒店清扫,但仍有残余。临桂派出所民警经查酒店监控及对酒店工作人员询问,发现系入住酒店客人接亲时所燃放。

  临桂派出所根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500元。并根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该未履行报告义务的酒店管理者处以罚款300元。

2019年11月23日

  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全州县环城路百家井附近巡逻时,发现新开业的某涂料店门口有大量燃放过的烟花爆竹残留物。

  经现场询问,该店老板蒋某如实向民警供述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

  随后,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处以行政罚款300元处罚。

2019年12月25日

  2019年12月25日9时许,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巡警大队在汇荣桂林桂林北大门附近巡逻时,听到不远处传来爆竹声。
  在一家店铺门前发现满地的爆竹纸屑,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火药味。经调查了解到,是某房产中介公司店铺开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随即将负责人带至庙岭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中介公司负责人向民警如实供述了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因门店开业,为营造喜庆气氛在门前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庆祝。
  庙岭派出所根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并责令其清理燃放残留物。

2019年12月25日

  2019年12月25日16时30分许,临桂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在临桂时代香耕苑小区附近有人正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在时代香耕苑附近某餐馆门前发现有大量刚燃放过的爆竹碎片。
  经了解,是该餐馆一食客因办乔迁酒而放。民警随即将餐馆负责人及食客带至庙岭派出所接受调查。
  食客对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供认不讳,庙岭派出所根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给予食客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餐馆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餐馆负责人对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深表歉意,在接受教育后,保证以后不再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禁放区

  根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以及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被划定为“禁放区”;规定区域以外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学校、车站等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遇上开业、宴请庆祝怎么办?

可以效仿以下做法:

(嘴炮? 噌!噌!啪!嗒!)

请使用电子鞭炮或者气球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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