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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经济犯罪宣传日——假币

2020年05月13日 17:29:29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国内新闻  编辑:田靖琴  阅读:   查看评论()

  防范假币:

  一是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与小摊小贩进行现金交易时,要提高警惕,对收到的钱要仔细检查。大额交易时,尽量选择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等非现金方式;二是要了解掌握人民币的主要防伪措施和特征,掌握必要的识别技巧;三是一旦误收了假币,要及时上缴银行或公安机关,切忌为转嫁损失而再次使用。发现假币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及时报警。       
  反假货币知识获取渠道: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日常摆放反假宣传资料、LED显示屏播放人民币防伪知识宣传片。
  2每年的反假货币集中宣传月活动及特色宣传活动大量发放宣传资料。
  3社区反假货币工作站、农村金融服务站、村委会反假货币工作站等设有反假货币宣传员、张贴宣传海报、摆放宣传资料。
  4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渠道发布的反假货币知识。 
  2015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公众防伪特征
  一看钞票正反面,防伪特征要看遍。
  二摸纸张挺括度,凹印图案须手感。
  三听钞纸抖动声,清脆声音用心品。
  四测钞票防伪点,鉴伪仪器更可靠。
  假币作案常用手段:
  1不法分子双人合伙在购物中上演“双簧计”用假币支付。一人先付大额真币,另一人称有零钱支付让卖家将真币退回后,又声称零钱不足,前者趁机将真币掉包成假币进行支付,卖家误以为是已经查验过的那张,直接收起;或是不法分子借换钱之机把真币掉包。多选择农村妇女及老年人,以各种理由表示需将零钱换成大钞,后又找借口不换,再将零钱要回,将大额真币掉包成假币退回;或不法经营者(如黑车经营者、不良商家等)通过收款这一特殊环节,通过撕角等手段要求调换从而将假币退回给顾客。
  2不法分子多在傍晚或夜间光线昏暗时,直接使用假币在小商店、小摊点、农贸市场等地购买商品;或利用部分群众对假币警惕性低的特点,到农村集市、偏远山区等地购买农副产品;或不法商家趁客户着急或在光线昏暗时用假币找零。
  3不法分子购物时先用一张假人民币购物,试探商家或售货员的警惕性及假钞识别能力,得逞后大量使用该款假币购物,且在假币中会掺杂部分真币。有的不法分子针对识假能力弱的老年人,以变造币进行支付。
  4不法分子假借现金不足,利用市民对银行ATM机的信赖,把受害人带至ATM机处交易,使商家放松警惕,然后以假币埋单。
  5不法分子通过各种理由求助博取同情心,并利用人性弱点,以假币和美色为诱饵,骗取对方信任后诈骗手机等财物。
  6不法分子先将假币掉落在诈骗对象旁边,然后有同伙出现,捡起地上的假币,拉住诈骗对象到僻静处“分钱”,骗取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7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电视、电话推销等方式假借正规渠道发行名义出售假贵重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纪念钞等。


  伪造货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持有、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变造货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

  犯罪嫌疑人谢XX和任XX为了牟取不正当权益,经预谋后二人共同出资于2018年9月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向在网上认识的犯罪嫌疑人于XX购买假币和用于伪造2005版面额20元假币的电子模板。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初期间,犯罪嫌疑人谢XX和任XX在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的出租房内,使用电脑和打印机、油墨、防伪纸等工具和材料,利用向于XX购买的假币电子模板伪造2005版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共四万余元。2018年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谢XX、任XX、任志X、肖X、郭XX五人驾驶谢XX所有的小汽车从贵州省贵定县出发,经过湖南新晃县、靖州、通道县、广西龙胜县等地,犯罪嫌疑人五人在沿途各地乡镇小商店通过购买矿泉水、面包之类廉价的食品及日用品方式使用假币。2018年11月19日晚10许,犯罪嫌疑人谢XX、任XX、任志X、肖X(另案处理)、郭XX在龙胜县城桔子公寓酒店202房住宿时被我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2005版面额20元的凝似假人民币1665张,并缴获交通工具、电脑显示器、打印机、墨盒等设备。

  犯罪嫌疑人谢XX、任XX、任志X、郭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伪造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移送龙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经龙胜县人民法院判处谢XX有期徒刑11年、任XX有期徒刑10年8个月、任志X有期徒刑2年、郭XX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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