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视网

桂视网>新闻>正在查看

【不文明旅游】你的不文明行为,很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09月23日 15:58:19  来源: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宣传部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刁一真  阅读:   查看评论()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外出旅游享受大好时光,一定要与文明同行,不文明旅游行为,不仅会大煞风景,还可能摊上大事儿。
    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损毁、破坏文物古迹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相关内容:

扫码转发

精彩视频

热点排行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