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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获赔偿竟动起“歪脑筋”?灵川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2023年08月03日 16:22:42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灵川县  编辑:周秋彤  阅读:   查看评论()

  为在诉讼中获得更多赔偿款,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动起了“歪脑筋”,伪造误工损失相关证据,但最终也难逃承办法官的“火眼金睛”。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原告傅某作出人民币3000元处罚决定,这也是灵川县人民法院今年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发出的第一份司法处罚决定书。

  基本案情

  该案是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李某、陈某与原告傅某双方骑乘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被告李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傅某将被告李某、陈某、李某某(后追加起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检查费2400元,药费2600元,修车费600元,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差旅费、诉讼费9400元,共计1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盖有“桂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请假条、收入证明及停发工资证明,用以证明其因交通事故而请假未上班导致一个月未获得工资。同时,在庭审质证期间,原告傅某多次声称其提供的证据均为真实。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在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时,发现了一丝端倪。承办法官向收入证明上所署的“负责人”核实时,发现该“负责人”言语躲闪。承办法官随即联系材料所盖公章的“桂林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核实,经调查,原告傅某提交的请假条、收入证明、停发工资证明所盖印章并非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傅某也并非该企业员工,提供的相应证明系傅某伪造。

  随后,承办法官传唤傅某了解情况,并向其阐明提供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后果,最终傅某承认了自己提供虚假证据,以及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的事实。灵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傅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妨碍案件审理与正常司法秩序,依法对傅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傅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妨碍案件审理与正常司法秩序,应依法惩处。鉴于傅某此次为初犯,现已认识到错误,出具了悔过书,并考虑其经济较为困难,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法官寄语

  部分案件当事人,为获得更高赔偿金动起“歪脑筋”,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干扰司法,一旦查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灵川法院提醒大家,行使诉讼权利应当依法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为谋取不当利益,越过法律的红线。

  处罚不是目的,依法惩处违法行为,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激励个人或企业遵守规则,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守法度、讲尺度、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执法才会更有效度。灵川法院始终秉承善意执行理念,温情司法,以司法审判主责主业维护法律权威,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秦正林、李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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