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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迈入新阶段

2023年11月21日 09:47:00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所属分类:国内新闻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在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论坛上,与会嘉宾围绕“与世界一起守护‘未来’”主题,探讨为未成年人搭建清朗网络空间的有效路径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截至今年6月,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突破1.91亿。”“2020年1月到今年9月,检察机关起诉成年人涉嫌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16万人。”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披露的这两组数字,无疑侧写出我国未成年人当前的网络生态——未成年人在通过网络丰富学习、生活空间的同时,也面临着违法和不良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欺凌等诸多风险。

  作为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近日公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就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保护个人信息、防治网络沉迷等作出规定。

  11月9日,在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论坛上,与会嘉宾围绕“与世界一起守护‘未来’”主题,深入探讨为未成年人搭建清朗网络空间的有效路径。

酝酿多年的首部专门立法

  “《条例》是我国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在10月27日的国务院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王崧介绍,《条例》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关切,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这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的出台,可谓酝酿多年。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查询中国政府网发现,早在2014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就被纳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此后,除2017年、2021年以外,直至今年,《条例》每一年都被纳入国务院该年度的立法计划。

  而《条例》也曾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9月,国家网信办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1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向各界征求意见;2022年3月,国家网信办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反复完善,伴随着“通过出台专门立法以制度性解决未成年人网络空间面临问题”的呼声不断加大,今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并于10月16日正式公布。

  事实上,在推动《条例》出台的过程中,我国也在持续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工作。不仅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维度法律体系中对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予以重点保护,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网络市场、保护未成年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17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第13条专门提出“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理念、相关企业责任等作出全面规范;2021年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要求对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此外,《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也在不断构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治屏障。

  “《条例》作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首部行政法规,充分发挥了承上启下的良好作用。《条例》制定过程中,一方面,贯彻落实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网络保护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将上位法律中确定的主要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系统、具体的规定,促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项法律要求得以贯彻落实。另一方面,积极吸收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有效经验做法,将其上升到行政法规高度。”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辛勇飞看来,下一步,应充分发挥《条例》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要适时制定配套规定,对已经出台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清理和调整,推动《条例》相关制度落实到位。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已经经过了长期的探索,《条例》作为承上启下的首部专门立法,在提炼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随着网络设备的发展和普及,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是最先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防治未成年网络沉迷的措施也从网络游戏拓展到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各领域,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也逐渐升级为“青少年模式”,直至“未成年人模式”,不断加强平台主体的责任要求。

  早在2005年3月,中央文明办等部门联合举办“健康上网拒绝沉迷——帮助未成年人戒除网瘾大行动”。同年6月起,原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此后,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始上线。2019年,青少年防沉迷系统——“青少年模式”在主要短视频平台和直播平台试点上线;2022年,中央文明办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提出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今年8月,国家网信办关于《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全面升级“青少年模式”为“未成年人模式”。

  与此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从2006年修订版笼统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到2020年修订版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等。

  《条例》则吸取实践经验,明确“未成年人模式”。如其第43条明确,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等。

  除了网络沉迷防治,《条例》也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网络信息内容规范等方面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条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将网信等有关部门管网治网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等,健全完善网络欺凌防治机制,进一步强化对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当事人的保护。

  “我们的立法强调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工商大学全球治理与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佟丽华在上述论坛上表示,一方面,为平台企业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希望平台企业在未成年人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为中国的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指明方向;另一方面,也希望平台企业能从战略上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能够在立法实施前后,要定期开展评估一样,来检视一下自己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针对问题来一次大的合规的建设,来推动整个平台企业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贯彻社会共治理念

  而除了对网络平台提出要求,《条例》着重强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社会共治”理念。

《  条例》第2条就明确提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以此次《条例》第2章专门规定的“网络素养促进”为例,除了对相关平台企业提出要求,还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学校、家庭、行业组织等各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职责。

  具体而言,明确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等。

  《条例》一经公布,教育部就表示将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会同国家网信部门研究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提升网络安全风险的防范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全国网信普法进校园等活动,利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网络安全”专栏,不断丰富网络安全教育线上资源;开展中小学生网络沉迷防治;形成网络环境综合治理合力,完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网络素养,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构建家校协同育人的良好格局等。

  11月9日,由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中央网信办综合治理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委会共同出品,腾讯公司承制的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提升系列短片《向阳启航 护苗在行动》,也正式发布。

  “网络生态建设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建设一个未成年人友好型的网络空间,而这样的任务必须要有相关的主体,多元主体共同的落实,来完成这样一个任务。中国的法规始终贯穿性地坚持社会协同共治的理念,要求全社会都要担负起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责任。”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表示,《条例》更加体现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的特点,把社会的共治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要求。在《条例》的总则当中,对网络未保领域义务规定了总的一般性的义务,同时分则当中根据不同领域、不同主体确定了不同的具体义务,这样既清晰明确了多元主体的具体义务,以便细化落实,同时也能够援引相应的法规对有关主体的义务履行提出新的要求,并且通过对相关的主体设定概括性的、引导性的义务,能够确保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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