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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向恶的教程应及早“拉黑”

2024年08月07日 12:26:58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桂观评论  编辑:田靖琴  阅读:   查看评论()
  近日,有商家在网络上售卖“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教程,甚至有商家称可以多次实施此行为,然后再将私占的共享充电宝售出“回本”。记者调查发现,商家宣称所谓教程,实际是利用了共享充电宝平台对客户的信任,并将其转换为系统漏洞,以此牟利。平台客服表示,会将此类情况及时向上级反馈核实,加强管理。(7月22日《北京青年报》)
  媒体记者深入调查发现,网络上的所谓“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教程,包含了一些特殊的操作方式以及应对共享充电宝平台客服的话术,其最主要的方针,就是利用了平台的一些服务漏洞。记者在购买“教程”以后,按照上面传授的方法联系平台客服沟通后,两家客服均在未归还充电宝的情况下结束了租借订单,也就意味着记者这个时候如果不主动归还充电宝,那么手里的充电宝,就成了“自己的”。
  而充电宝平台之所以在消费者未归还充电宝的情况下结束订单,就是因为客服选择优先信任客户所说的话。但是在网络上出售的各种教程当中,显然是把充电宝平台客服的这种信任当成了平台的一个漏洞并且加以利用,借机谋取不义之财。很多网友看明白事情的真相以后,纷纷感叹,这种事情,说得轻点就是在薅充电宝平台的“羊毛”,而说得严重点,这就是在利用平台的漏洞实施盗窃,是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充电宝平台客服之所以选择优先信任消费者的话,就是为了增强消费者使用充电宝的体验、便利,结果这样的善意却被少数人加以利用,反过来侵害了平台的利益。很显然,这样的事情,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被允许,不该发生和存在的。
  一些无良商家,为了谋取不义之财,不惜制作教唆他人作恶乃至违法的教程四处兜售,可以说无良至极。从法律角度来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利用漏洞和平台的信任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客观上有盗窃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构成盗窃罪。实际上,此前已有人利用其他类型的系统漏洞,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后被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刑罚。
  面对部分网络商家大肆兜售此类教程的行为,首先需要网友摒弃贪图便宜的心理,更何况如果有人多次主动利用共享充电宝的技术漏洞反复操作,积极追求并扩大由此获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明确显示了盗窃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这种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此外,在网上兜售此类“据为己有”教程的商家,其行为涉嫌构成教唆犯罪,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共享充电宝平台遭遇到此类侵权损害行为时,应及时报警处理,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平台也应当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及时堵塞系统漏洞。如将共享充电宝机器设置在有监控的位置,或在共享充电宝装置附近安装监控,营造安全放心的共享经济环境。
(作者: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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