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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赔偿 城乡户口法院最终判决“同命同价”

2009年11月11日 09:57:07  来源: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所属分类:在线报料  编辑:  阅读:   查看评论()

 广西新闻网讯  两人在同一场车祸中遇难,由于户籍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相差几倍,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一直备受社会质疑。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俸某和翟某这两位在同一起车祸中遇难的死者均按照城镇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总计达63万余元。翟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南宁市,法院通过“同命亦同价”的法律适用,给出了“生命同样宝贵,司法要给予同等保护”的回答。 
 

  来自全州县的俸某和翟某两人是远房亲戚关系,俸某原本住在全州县城,而翟某则住在乡下。几年前,翟某和俸某两人来到南宁打工。2009年1月15日,翟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搭载俸某沿厢竹大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黄某驾驶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与翟车同方向行驶。两车行至厢竹大道鸡村路段时,黄某驾车向右转弯进入右侧非机动车道时,重型专项作业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翟某、俸某两人死亡。事后,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翟某和俸某不负事故责任。于是,翟某和俸某的家人便将黄某及其所在单位、登记车主、保险公司一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同一起事故中两位死者的户口所在地不一致,俸某为城镇户口,翟某为农村户口,如果按这两位死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标准判决,农村户口的翟某仅能获赔7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与城镇户口的俸某相比相差少了近3倍。因此,庭审中翟某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适用农村居民的标准,还是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了俸某与翟某两人死亡,翟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南宁市,两人系同一事由造成人身损害赔偿,受伤害的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翟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

  最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于11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俸某和翟某获赔各种费用共计63万余元,这一判决结果使得翟某比按照农村户口计算的各项赔偿费用增加了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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