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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为“婚权”状告民政局

2009年11月13日 10:43:55  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  所属分类:在线报料  编辑:  阅读:   查看评论()

     宜州讯 宜州市北山镇板敢村的韦氏姐妹,因姐姐冒用妹妹名字登记结婚,致使妹妹结婚受阻。为此,妹妹将宜州市民政局告上法院。11月10日,宜州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宜州市民政局为其姐办理的结婚登记及颁发的《结婚证》无效。

  妹妹:向民政局讨“婚权”
 

  2008年6月23日,韦氏姐姐与男子樊某到宜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不识字,她在申领第一代身份证时,误认为妹妹的姓名是自己的名字,导致派出所将其信息误录为妹妹的信息,但相片却是她自己。2009年2月,两姐妹申领第二代身份证时,才发现身份证上记录信息的错误。姐姐的身份证信息后来虽被宜州市公安局北山派出所纠正,但其所领取的结婚证上,女方的信息仍为妹妹的信息,使“未婚”的妹妹变成“已婚”。

  为扫清自己以后结婚登记的“障碍”,2009年6月30日,妹妹向宜州市民政局递交申请书,请求纠正姐姐《结婚证》上的错误信息。民政局却要求,她和姐姐夫妇同时到场,才能进行变更。然而,此时樊某正在服刑。由此,妹妹便认为民政局是变相拒绝自己的要求。于是,妹妹将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民政局为姐姐办理的结婚登记及颁发的《结婚证》无效。

  法院:民政局无过错

  宜州市民政局辩称,事实上,韦氏姐姐是小学文化,且已成年,不会不知道自己的名字;而且,具有初中文化的樊某也在一旁,看到她使用妹妹的名字却不提示,说明樊某认可这一行为,或者是两人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同时,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登记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无权要求变更不属于自己的婚姻登记信息;要变更信息,只有婚姻登记当事人亲自提出并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既然作为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姐姐夫妇不能同时到场,婚姻登记机关也就没有法律依据受理韦氏妹妹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氏姐姐冒用妹妹的身份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民政局经审查确认双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为姐姐颁发《结婚证》,已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并无过错。由于姐姐冒用妹妹的身份办理结婚登记,造成婚姻登记主体与实际的婚姻生活主体不符,过错在姐姐,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陈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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