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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男子带女友入住私人旅馆 双双煤气中毒死亡

2009年11月23日 09:46:13  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所属分类:在线报料  编辑:  阅读:   查看评论()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李丽 通讯员郭敏东)一男子带着女友入住私人旅馆,不料房内煤气泄漏,两人双双因煤气中毒死亡。女方家属起诉索赔,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家私人旅馆的房主黄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旅馆内煤气中毒死亡

  死亡的女子姓张,她的母亲吴某是本案的原告。被告有两个,一个是死亡男子的堂兄韦某,一个是私人旅馆的房主黄某。 
 

  原来,韦某堂兄弟在南宁做生意,经常会找一些私人旅馆栖身。今年4月14日,韦某找到经营私人旅馆的黄某,租下了黄某位于南宁市明秀西路某小区C座的1123房间,打算长期住。次日,他临时要赶到外地去处理事务,此时他的堂弟正在找房子住,他便直接将房间的钥匙交给了堂弟。临走时,韦某口头告诉黄某,房间由堂弟继续租住。

  4月16日晚上8时左右,韦某办完事从外地回到南宁,怎么都联系不上堂弟,便赶到私人旅馆去找人。因敲门无人应,韦某找来黄某打开房门,只见堂弟和一女子僵卧在床上,昏迷不醒。

  经医生确定,两人已死亡多时。法医鉴定结论是,两人均因煤气中毒致死。警方分别对黄某和韦某做了询问笔录,排除了两人自杀的可能。经查,原来是房间内的煤气管道泄漏所致。

  事后,房主黄某找人对房内的煤气管道进行了维修,并向吴某支付了1万元丧葬费,但其他赔偿事项双方始终协商不下。

  死者家属走上法庭索赔

  张某的母亲吴某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递交诉状,将房主黄某和韦某一起推上被告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吴某称,她丈夫去世了,3个儿子也都各自成家,唯一的女儿张某意外死亡,给她的晚年生活带来巨大的悲痛。她认为,黄某在没有检查好房内的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就匆匆把房子出租给别人,导致了她女儿和男友双双死亡的惨剧,黄某应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韦某租下房子后,把钥匙转交给自己的堂弟,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制造了可能,所以韦某也要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不成后,黄某无故失踪。经法院合法传唤后,黄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被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权。

  在法庭上,韦某称对于堂弟和女友的意外死亡,他也深感悲痛。当时,他租住下房子后只是将钥匙交给了堂弟,并不知道堂弟会带女友入住,更不知道会发生煤气泄漏的事故。

  韦某还提交了派出所对黄某的一份询问笔录,证明在他退房后,黄某又将房子续租给了他的堂弟,而非死者张某。韦某辩称,他与死者张某素不相识,对其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馆房主需担全部责任

  9月14日,江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私人旅馆房主黄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韦某只是为堂弟续租了房间,并不知道受害人张某会入住该房间,更不可能预先知道堂弟和张某会因煤气中毒而死于房间内,因此韦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而黄某把自己的房子改造为私人旅馆,在没办理任何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就用于出租经营,本身就是违规的。而且,黄某在出租房屋用于营利后,对房间内的设施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致使受害人张某和男友入住房间后因煤气中毒而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法院判决黄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之前已支付的1万元丧葬费,黄某还需向张某的母亲吴某赔偿7.9万多元。

  办案法官想提醒人们,选择私人旅馆入住时一定要慎重,不仅要查看旅馆有无相关证照,还要查看旅馆室内的配套设施是否安全;私人旅馆的业主一定要从维护租户和入住人员的安全考虑,做好屋内设施的安全保障和定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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