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生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某事业单位工作,最近他怀孕的妻子在该区双定镇卫生院诊治膝伤时,医生未按诊疗程序操作误拍了X光片。因担心产下畸形儿,廖先生夫妇决定放弃这一胎,并向卫生院索赔。院方表示,除非廖先生拿出胎儿受影响的确切证据,否则院方只能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最多1000多元的经济补偿。
患者:卫生院未按程序操作
11月25日,廖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11月15日晚,妻子膝盖皮外伤,他陪妻子到双定镇卫生院诊治。门诊医生卢某在对既往病史不了解,连名字、年龄都没问,病历也不写的情况下,直接让放射科的医生滕某拉去拍片。滕某也没讲X光辐射对育龄妇女及早孕胎儿可能造成的影响,拍片中未采取任何屏蔽、防护措施。后来,他妻子向医务人员反映经期不正常,怀疑怀孕了。该卫生院即对她进行妊娠检查,结果呈阳性,后确诊已怀孕45天。
随后,廖先生到市区大医院咨询X光线对胎儿的具体影响。专家大都认为,影响是有的,但会不会造成胎儿畸形,说不准。
“我今年30多岁,老婆也29岁了,好不容易才怀上,如果流掉的话,还不知道会不会对以后的生育造成影响。”廖先生说,他先后三次到双定镇卫生院协商,要求对方赔偿,但对方不同意。
廖先生的舅子是南宁某医院放射科的医生。他说,双定镇卫生院犯的是“低级错误”:“按规定,放射科医生只有见到接诊医生开具并签名的放射申请单后,才能给患者拍片;而接诊医生要开放射申请单的话,必须先问病史,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史、月经史、生育史、家族史等,这是病历书写规范规定的,也是对执业医师最基本的要求。他们都没做到。”
院方:只能给人道主义补偿
双定镇卫生院方院长表示,当时值班医生正在为另一个患者做缝合手术,廖先生他们很着急,提出要拍片,收费员便帮忙联系了放射科医生。放射科医生问值班医生拍哪里,值班医生说,她膝盖伤了,就拍膝盖吧。
方院长说,对膝盖部位以下拍片,辐射对腹部是很少的,未必会对胎儿产生影响。
“患者方也有责任。”方院长说:“一般来说,患者看哪个科,医生就问哪方面的情况,其他科的不可能都问,因为可能涉及患者的隐私。患者愿说就说,而他们没说。”方院长还提到,放射室门口贴有关于辐射的警示,“他们都是有文化的人,应该注意这些警示”。
据方院长介绍,他已向廖先生口头道歉。至于对方的赔偿要求,他们的态度是:必须要有相关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派专家鉴定,鉴定书上须表明,这么少的折射量会对胎儿造成什么后果,有多少后果,他们才会给予相应的赔偿。方院长指出,如果患者决定流掉孩子,家里经济又有困难,院方可以本着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算上营养费、手术费等,“也就1000多元”。
声音:目前医疗技术难做鉴定
卫生院让患者方证明“少量辐射对胎儿的影响”,廖先生很为难。他表示,他去南宁的大医院咨询过了,要弄清胎儿有无畸形,只有等到胎儿5个月大时,去医院筛查才能得出结论,但最多只能查出胎儿身体的70%,另外的30%要等生下来后才清楚。即便查出胎儿存在不正常的情况,也未必能证明系遭X光辐射所致,因为还有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胎儿畸形。
记者走访了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放射卫生防护科的工作人员。他们说,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无法对“少量X光辐射是否对胎儿造成影响”做出鉴定。
南宁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认为,如果此案诉至法庭,按法律规定,应由双定镇卫生院举证,即该卫生院要证明他们拍片时产生的“少量辐射对胎儿没有影响”,否则,就应对患者进行赔偿。
李律师表示,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医疗纠纷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1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文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份司法解释至今仍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