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荣歆夫妇是罗城某中学一对年轻的教师,8年前因卷进一起命案,被错关了近6年,最终被宣告无罪。出来后,他们为了恢复工作,跑了不少部门,最终得以回校重新执起教鞭。他们要求学校补发被错关期间的10多万元工资,但遭到拒绝。12月2日,姚荣歆带着一沓材料走进了自治区人事厅信访办公室。
“能翻案,是司法进步的佐证”
11月23日,在宜州市一马路边的洗车场里,经历了死刑判决到无罪释放的林任黎(姚荣歆的妻弟)告诉记者,他现在感到很幸福,妻子女儿是他最难忘的人。他当年被抓起来时,还没过门的妻子不但不离弃他,还挺着肚子挣钱为他申冤。
“另外让我最感到内疚的是对不起姐姐林婵和姐夫姚荣歆,因为我连累了他们,害他们被关押了差不多6年。”今年30岁的林任黎很是感慨,他认为“这起案件最终能够‘翻案’,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佐证”。
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中学宿舍楼里,记者见到了姚荣歆、林婵夫妇。林婵正在为1岁大的女儿喂奶粉,姚荣歆则翻出一堆案卷,忙着写申诉材料。姚荣歆说,他们是四把中学的教师,夫妻俩被无罪释放后,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学校于2007年6月恢复了他们教师资格,他们得以继续在四把中学任教。但被关押那几年的工资待遇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他们现在还在申请之中。
一起案件,少女失踪迷雾重重
事情还得从11年前说起。
吴丽(化名)是罗城四把中学初一年级某班学生。1998年6月10日、11日,吴丽连续两天未到校上课,班主任甚感奇怪,便直奔吴丽家查问,可吴丽的父母说,女儿这两天都没回家。老师和家长分头寻找吴丽的去向,找了一天却一无所获。
这时,家长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向四把派出所报案。案件调查组很快查明,吴丽是在6月9日晚下自习后,与同校初二男生林任黎到四把镇烈士墓一带后失踪的。当地政府和警方发动学校师生、机关干部及群众300多人,对烈士墓附近连续进行几天地毯式的搜寻,也无结果。
警方决定传讯正在医院治伤的林任黎。林任黎供认,6月9日晚下自习后,他约吴丽到烈士墓玩耍,同去的还有吴丽的一个女同学。10时30分,那名同学说太晚了要先回家,只剩下他和吴丽两个人。
“接着我想和吴丽发生关系,她不同意,我就推倒她,并强行扯脱她的衣裤。这时,突然有一名男子跑过来,用石头猛砸我的头部两下,我便跑回学校找校医包扎伤口,接着姐姐林婵和姐夫姚荣歆送我到县医院治疗,之后我一直没见到吴丽。”
听了林任黎这样的供述,看了林的伤势情况,民警不禁疑惑:他是嫌疑人还是被害者?但鉴于林任黎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在后来的审讯中,林任黎总说他是被人砸昏、吴丽是被人挟持走的。案件的侦破工作一直没有突破性进展。
一具腐尸,牵扯进三个局外人
是吴丽遭林强暴一时害怕躲藏起来了,还是男子挟走了吴丽藏匿起来或拐到外地?或者是林任黎杀死吴丽不肯交待呢?
经多次搜寻和查找,吴丽还是没找到。林任黎的刑拘期满后,因证据不足,警方将林释放,变更为监视居住。
1998年9月8日下午,四把镇石门村良谢屯4名男子在寻找山羊途中,经过该屯的一个水池时休息了一下,其中一人提出比赛试看谁能将水池盖掀开。当第一组两人掀开重达150公斤的池盖时,一股恶臭味从池内喷出,定睛一看,发现池内有人的头发和衣服。
接到情况汇报后,当地警方赶到现场勘查。水池里的尸体已高度腐烂。警方通知了吴丽的母亲前来辨认,这位母亲根据尸体的衣着、形态等,认定是她的女儿。警方当时没有作尸体鉴定,就凭吴丽母亲的辨认肯定这是“吴丽的尸体”。
林任黎被释放后,再也没有回到学校上课,而是南下广东中山市一家灯具厂打工,并认识了来自海南的小美。
对于这起案件,罗城警方在2001年严打期间重新启动了刑事侦查,并在小美的老家海南抓获了林任黎。经过几天的审讯,林供认了。他交代了如何用石头砸死吴丽的经过,但对如何移尸、藏尸等细节则说不明晰。
再过几天,林任黎又交代称,他将吴丽砸死后,姐姐林婵、姐夫姚荣歆帮助他移尸、匿尸并为他加重伤势、制造自己也被袭的假象。
2001年6月4日,林任黎因涉嫌故意杀人再次被罗城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9日,林婵、姚荣歆两人因涉嫌窝藏、包庇被刑事拘留。
2003年12月23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任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以包庇罪分别判处林婵、姚荣歆两人有期徒刑8年和6年。
五年刑期,获得无罪释放
林任黎3人不服,向自治区高级法院上诉。他们的辩护律师指出,该案有许多疑点和漏洞,以及办案机关有超期羁押的违法行为。当年为他们作无罪辩护的梁雄、廖肖坤两名律师认为,本案实际上是两起案件,即女生吴丽失踪案和无名尸案,吴丽是死是活尚不明白,无名尸是谁也还搞不清楚。是谁被杀害了,用什么凶器杀害的?公安、检察机关及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下,把无名尸案和吴丽失踪案合二为一,造成了本案认定犯罪事实不清。
一是因为在水池中发现的无名尸体已经高度腐烂,面部只剩下骨架,肉眼根本无法辨认死者是谁。
二是林任黎在公安机关里供认“已经把吴丽的外裤和内裤脱到脚弯处”,整个案件材料又没有证据说明已经有人为吴丽穿好裤子,而无名尸的现状却是上身裸露、下身外裤完整,腰间系着黑色皮带。从这些相互矛盾的情况来看,很可能无名尸根本就不是吴丽。
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在水池中发现的尸体是不是吴丽存在疑点,以及办案过程中有“程序违法的情形”可能影响到对本案的公正判决。
据此,2006年3月13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撤回起诉。2006年12月26日,罗城县公安局以“事实不清”撤销该案,被关了5年多的林任黎、林婵、姚荣歆3人得以释放。
一沓材料,申请补领被错关期间工资
对于这起错案,河池市中院、检察院作出了共同赔偿书。目前,林任黎等3人已领到共计50万余元的赔偿金。姚荣歆说,在没有获得国家赔偿之前,他们夫妻曾打报告给学校和县教育局,要求学校补发他们被关押期间的10多万元工资。当时,单位也作了造册等手续,准备给他们补发。
后来,单位又以他们已经获得国家赔偿为由,拒绝了他们的请求。
姚荣歆说,国家赔偿是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的,即每天为83.66元。他们夫妻两人分别被关押了2022天,每人分别获得了16万多元的赔偿。也就是说,法院和检察院对他们的赔偿仅仅是对他们人身自由作出了赔偿,并没有对他因被错误逮捕和关押而产生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因此,姚荣歆夫妇向河池市人事局提出申请。最近,该局给姚荣歆夫妇答复称,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该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等不予补发”。
对于这个答复,姚荣歆夫妇不服。12月2日,姚荣歆从罗城来到南宁后,带着一沓材料走进了自治区人事厅信访办公室。姚荣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问题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限制人身自由金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单位补发工资是善后落实冤狱政策。因为,单位给受到错捕、错判的职工补发工资,是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的规定对受害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安抚措施。而赔偿义务机关对被错捕、错判,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公民按照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支付赔偿金,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替代。
当天,信访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认真接待了姚荣歆,收取了他的“申诉”材料,并在电脑上作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