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朱某帮他人购买香烟,对方支付5000元预付款后,他竟写了张借条给对方,结果对方认为香烟是假的,不但没有付剩余款,反而还一纸状告了他,要求他归还5000元借款。近日,灵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某归还对方借款5000元。
帮人买烟惹上官司
说起这场官司,还要从2007年说起。当年2月11日,灵川大圩镇的朱某帮朋友褚某购买10条名牌香烟,双方同意后,褚某支付了5000元预付款给朱某。当时,朱某便向褚某写下一份借条,该借条上写明:今借褚某人民币5000元整。
可过了几天,朱某将香烟拿给褚某,褚某仔细查看后认为此香烟是假烟,要求朱某退款,可朱一直没有退款,后来竟失去了联系。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今年2月10日,褚某向灵川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某归还其借款5000元。同时,褚某向法庭提供了朱某写的借条一张,还拿出10条香烟的编号及8条香烟,用以证明朱某出售给原告的是假烟。
错把收条写成借条
面对褚某的起诉,朱某很意外。
朱某辩称,2007年,褚某通过他购买10条某名牌香烟,经他联系,他一朋友表示可以每条1000元的价格转让10条烟给褚某,具体操作由褚某预付5000元给他,再由他转其朋友,然后,由他将10条香烟拿给褚某,褚某验收无误后将余款补齐。2月11日,褚某交了5000元购烟预付款后,朱某本应写一张收条给褚某,而他却把收条错写为借条,应属重大误解,请求法院予以撤消,判令两人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褚某将尚欠购烟款5000元给付完毕。
经过开庭质证,朱某认为该借条属误写,应为收条,属重大误解,提出予以撤消。
判决:朱某归还借款
灵川县法院认为,朱某只是简单的否认,并无其他相应的佐证予以证实其主张,对该证据依法予以认定。对于褚某提供香烟的编号,法院认为,该香烟的编号是褚某自己书写的,而且朱某对此不予认可,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而对于朱某向褚某借款5000元的事,法院通过调查,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同时,法院认为,褚某当庭出示的香烟是否是当时原、被告交易的香烟无法确定,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另朱某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褚某支付尚欠购烟款5000元,因双方当时对购烟的价格约定不明,现双方又各执一辞,故朱某的反诉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灵川县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朱某归还对方借款5000元,并驳回朱某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