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网吧播放的影视剧涉嫌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今年6月,广东、北京两家文化传播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181件著作权侵权案,把桂林市54家网吧告上法庭,索赔金额总计达200多万元
涉嫌侵权
54家网吧成被告
2007年,广东、北京两家文化传播公司与韩国某文化公司签约,得到了包括《李小龙传奇》、《我是金三顺》等电影和连续剧在中国大陆的网络播放权,并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备案,得到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今年6月,这两家文化公司在对桂林市上规模的54家网吧进行公证取证,确认这些网吧将未经授权的电影和连续剧用于商业经营,侵犯了《著作权》法中相关内容,于是分别向法院起诉了181件著作权侵权案,索赔金额总计达200多万元。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上法庭,54家网吧的业主们抵触情绪较大。他们认为,其他城市的网吧其实也在用同样的方式播放影片,而且如果只是为了打击盗版,文化公司可以直接与他们接触,告上法庭有恶意维权的嫌疑。
积极调解
被告组成应诉联盟
审理案件的法官表示,著作权的范畴非常广泛,其中便包括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网吧将未经授权的电影用作商业经营,已构成侵权行为。但由于被控侵权当事人多,裁决结果的影响力大,一旦处理不好,将会影响桂林整个网吧市场的发展。
初期,法官希望在立案前调解纠纷,但由于涉案网吧众多,原告索赔金额较高,各网吧均认为自己并无主观过错,均不接受立案前调解。
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的民三庭成立了专案合议庭,重点开展调解工作。针对侵权案件数量多、标的小、各网吧业主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等特点,合议庭采取了重点突破、在开庭前鼓励半数以上的被告组成应诉联盟,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同时,主办法官多次上门与网吧业主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介绍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全国各地近年对类似案件的审判情况。通过多次、反复地沟通和交流,网吧业主们认识到,他们将未经授权的影片用作商业用途的行为,确实侵犯了起诉方的著作权。如果坚持与起诉方对簿公堂,既浪费时间又花费金钱。
达成和解
侵权案全部调解后撤诉
11月初此案开庭时,在前期和谈的基础上,合议庭把握时机,对不同涉案数的网吧进行分类,分别列出赔偿标准,再次与各方沟通,最终促使大部分网吧与原告当庭达成和解。此后,一些持观望态度的网吧业主也打消了顾虑,最终,被诉网吧业主最终全部与原告两家文化公司和解。当事双方和解涉及的赔偿款,在法官的见证下第二天全部履行完毕。
规避风险
应选合法网吧影视运营商
据了解,经过这次教训后,桂林多家网吧已向文化公司购买了正版的播放系统。“但购买了文化公司的版权也不能‘包打天下’。”一位网吧业主不无担忧地说,据他所知,没有一家文化公司对其产品有100%的版权,一旦发生纠纷,网吧仍有可能成为被告。
据业内人士介绍,网吧要想完全杜绝侵权行为,就必须购买所有的影视版权。但这对于单体网吧来说不太现实,所以网吧可以选择合法的网吧影视运营商,以规避版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