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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2013年08月16日 18:53:31  来源: 桂林市人民政府  所属分类:综合  编辑:gltvs.com  阅读:   查看评论()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坚决清理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实施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下列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局依法查处:
  (一)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
  (二)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擅自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以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市规划局负责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未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就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为违法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服务的,由市住建局负责查处。
  (四)未经审批和不符合《桂林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的广告牌、门店招牌的,由市市容局负责查处。
  三、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整改。凡继续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暂缓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为违法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且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限制其在本市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等业务。
  四、未取得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市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单位(个人)的报装申请提供接入服务,已接入的,应当依法拆除;对使用违法建筑、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从事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已发放的,应依法收回。
  五、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一经查实,由市规划局或市市容局依法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应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强制拆除中所涉及的当事人财物的迁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市民、新闻媒体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进行投诉,对查处工作实施监督。各有关部门应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并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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