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政委的一番解释,估计大伙也都清楚我们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了。那么在这些范围内,《风景名胜区条例》中都有哪些管理细则以有效保护我们的这条母亲河呢?
《条例》中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约束。而这里面,最关乎我们的,就是保护与法律责任这两大章节了。《条例》中明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不能进行一下行为。(下面配合出字幕字幕,标题为: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和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执法监察支队 政委 涂林杰:“景区内开山,采石的这些行为,我们将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处以罚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这些未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对个人我们会处以两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于破坏景区内的自然景观,地形地貌的,像这一类行为,我们会对当事人或者是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条例》中还要求,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都徐经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行动的行为,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
看来,在风景名胜区内的约束还是比较细的。不过,漓江只有一条,我们作为桂林人,想要将这一直我们引以自豪的母亲河保护好,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大家共同努力,今日的清清江水,才能永恒长流。(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