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长输管线桂林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批复
桂价格函〔2015〕460号
桂林市物价局:
报来《桂林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请示》(市价报﹝2015﹞25号)悉。经研究,现就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长输管线桂林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价格管理
(一)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两部制气价管理,分为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其中容量气价是用于对燃气企业投入固定资产成本(市政管网及生产用房折旧费等)的补偿;计量气价主要是用于对燃气企业运营成本的补偿。
(二)管道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管道天然气计量气价分为居民生活用气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容量气价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价格水平
(一)容量气价定为800元/户;对新建设小区,按住宅规模收取容量气价,计入建设开发成本,由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向住房建设单位收取。住房建设单位及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都不能向购房户或用户另行收取;对已建成但未安装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现有住房用户,或已建成并安装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但未开通管道天然气的现有住房用户,容量气价由申请安装的用户负担,并向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交纳,同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为3.9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限价为4.9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气含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益单位用气。
三、小区工程安装费
设置小区工程安装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标准由你局根据当地安装成本费用、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核定,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取消现行向用户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或入网费。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或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再另行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或入网费。
(一)新建设小区住房。新建建筑物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小区工程安装费,计入建设开发成本,由住房建设单位向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交纳,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再另行向购房户收取。
(二)已建成小区住房。对已建成但未安装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或已建成并安装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但未开通管道天然气的现有住房用户,小区工程安装费由申请安装的用户负担,并向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交纳,同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四、有关规定
(一)上述规定的“已建成但未安装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或已建成并安装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但未开通管道天然气的现有住房用户”,是指以本文执行时间为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为现有住房用户;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则不属于现有住房用户。
(二)从本文执行时间起,购房用户与住房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除保障性住房外)的,住房建设单位及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均不能向购房用户另行收取容量气价和小区工程安装费,容量气价和小区工程安装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向住房建设单位收取。
(三)在本文执行时间前,现有住房用户已与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的,管道燃气相关费用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五、上述规定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