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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原副调研员邓某涉嫌受贿一案今日开庭审理

2016年06月03日 10:32:10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秀峰区  编辑:田宜灵  阅读:   查看评论()
  今天上午,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邓某涉嫌受贿一案,在秀峰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号庭开庭审理。当天秀峰区纪委、财政局、法制办等部门的一些党员干部到场进行了旁听。
  被告人邓某,原任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历任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党委书记、县土地管理局局长、县国土局局长兼党组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庭审现场,公诉人陈述,邓某在任职期间,共受贿10人起,受贿金额从一万元到十万元不等,受贿总金额达到51.6万元。案发后邓某的家属已代其退赃人民币48万余元。
  被告人 邓某:“你为什么要受贿,由于不守法律,思想放松了,认为过年过节收些礼,收些礼金,由小到大,日积月累以后,变得不认为(有什么)了,总认为过年过节收些礼,总认为没有将违纪违法放在一起当回事,总认为过年过节走一下,几十年的朋友 放松了思想警惕。”
  庭审期间,被告人邓某承认其受贿事实。据了解,邓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职工集资房调整楼层、楼房建设工程施工、调处当地公司企业用地纠纷、矿业搬迁征地纠纷等方面,接受龙胜当地一些企业和个人的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 邓某:“我们应该做的是,他不来走访,不来送礼我们也应该办,也就是征地快慢的问题,还有疏通关系的问题,这都是我们的职责,就是他不来走,我们也办,有很多企业,他不来走我也办了,那是不是他行贿了以后,你会办得快一点,是这个意思吗,也有这个方面,也就是说如果他不行贿,这个事也是办了,就是办快办慢的问题,对,这是我们的工作职责。”
  庭审现场,邓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的辩护环节,对邓某收受方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姚某所送人民币3.6万元以及何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等几个方面的控诉,提出了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认为这几项控诉是否属于受贿行为还有待争议,但最终均被公诉人驳回。庭审上公诉人提出邓某受贿金额达到50余万,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邓某的认罪情况,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秀峰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 陈利民:“因被告人有一下情节,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受贿数额巨大,提起公诉前大部分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邓某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认罪态度,可以减少X的10%以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党的宗旨和公民的职责告诉我们, 权利应当是完全的,彻底的为人民服务,而像邓某这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也严重的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责履行,到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牢。希望通过这次的事件,能够警醒国家公职人员以此为戒、警钟长鸣。
(陈笛 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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