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交警--徇私枉法 草菅人命 2016.2.29 18:10左右发生在广西桂林龙胜县国道321线712KM+305M交通死亡事故: 注:余忠贤:肇事者(大货车司机,余坤文的亲外甥) 张祥代:被害者(摩托车司机) 邹家英:龙胜县交警队干警(余忠贤的亲戚) 余坤文:龙胜县人大调研员(原县政法委书记) 2016年2月29号18时10分左右肇事者余忠贤开大货车高速超车撞死摩托车主张祥代,当交警队赶到事发现场后,现场已经较凌乱了,其中一名交警上了肇事者余忠贤的车,与肇事司机交谈一段时间后才下车。
在事发现场取证时,照片上有摩托车刹车印,洒血点(均在摩托车正常行驶车道内),但在交通事故图中并没有标注,也没有作任何说明,就以摩托车的倒地刮痕(刮痕起点在摩托车正常行驶车道)为撞击点画事故现场图(摩托车被撞飞而变成调转方向车头朝下)。桂林市龙胜县交警队不采纳、不参考事故现场前后司机证人的证词,忽略现场重要的证据,可谓是漏洞百出,无法形成证据链,就连交警自己回答得都吱吱唔唔(他们认为没人亲眼看见撞人那一瞬间,其所作的证言就不能采纳、参考,那请问又有谁会提前等在那里看?),单凭一个倒地刮痕就判死者张祥代付主责,余忠贤付次责,后申请行政复议,桂林交警支队责令龙胜交警队重新调查,重新调查后结果是责任各一半,但依然给不出撞击点,龙胜交警队就这样草草了案,请问动机何在? 一个50岁的家庭顶梁柱就此消失,我妈因为前两年的一次摔倒造成残疾,手术后未能恢复,丧失了劳动力,且医药费还是借来的,家里的开支全靠我爸一人支撑,家中的经济状况本来就糟糕,今后的生活状况更是无法想象了。
今年本来要种2000棵罗汉果的,一切准备就绪,说要给家人过上好点的生活,哪成想到工程才刚开始就这样含冤死去,除了造成家庭的巨大悲痛外,还蒙受如此之冤屈,难道这就是人治社会的必然结果?请问天理何在? 事发三天后,我们去交警队要安葬费时,教导员贲永华曾变相的威胁被害者家属,叫我们不要吵,吵了对我们没有好处,说肇事者余忠贤是在社会上混的人,开车之前是以赌博为生的,说我们如果吵了可能会遭至其意想不到的后果,还不允许我们把事故案件发网络。但后来贲永华又多次强调他们都不认识肇事方和受害方,既然交警不认识双方,为什么知道肇事司机余忠贤的社会背景? 我们要求交警队去调天网工程的视频查找事发时过往的车辆时,贲永华(教导员)告诉我们,他们有他们的办案方式,不用我们教,他们认为凭现场就可以断定了,根本无需其他旁证。后来多次去交警队交涉,贲永华给我们的回复就是会公平公正处理的,但却没见他们采取实际行动,直到我们自己提供了前后目击者(从炸药仓库的视频监控中发现)的名单,几天后交警才去做笔录。我们天真的以为交警队会公平公证的来处理这件事,却不知道交警队一直都在敷衍我们。 后来在交警队办公室,我们要求交警队扣压肇事司机余忠贤的身份证,交警邹家英说交警队是无权利扣押肇事者身份证的。但几分钟后邹家英叫余忠贤单独谈话,之后告诉我们,说叫余忠贤去拿身份证来,并叫我们家属在会议室等。后来我们打电话给肇事者余忠贤,他说在和他舅舅余坤文商量事情,叫我们等一下,大约一个小时后,当我们再打余忠贤电话时已经是关机状态了。这是邹家英故意放余忠贤走的,既然说没权利扣押身份证,为什么又放走他,说是去拿身份证呢? 4月6号上午,被害者家属四人去交警队,当时邹家英同意给我们事故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不料接到余坤文电话之后语气就变了(余坤文是肇事司机余忠贤的亲舅舅,原来的政法委书记,专管公安系统,加上龙胜交警队邹家英和肇事司机余忠贤也有亲戚关系,又是余坤文的老部下)。不同意给我们复印相关材料,我们看过相关材料后对邹家英提出疑问,邹家英均给不了答案。只讲撞击点有可能在左也有可能在右,对于提出多个疑点后,邹家英的回答只是,要不是死者越线占道的话,在事故现场的家属还不跳起来了,说你们家属要不是心虚,为什么不吵闹呢?并讲现在结果已定,看你们有不有本事闹得起,推不推得翻。就算拿到桂林交警队去复议,桂林也是听龙胜交警队的,也不会釆纳目击者的证据说词的(有录音)。
说什么不服可以上告啊,只要你有本事搞得倒。我们家属心里也清楚,凭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又怎能搞得倒呢? 4月7号邹家英在办公室讲,都是龙胜人,你今天没碰到我,明天也会碰到我,我不怕你,就怕你到时怕我。这是赤裸裸的威胁,还说昨天来的家属今天不敢来了,心虚了。肇事者余忠贤去年在外地开车撞伤了人,赔了19万多私了的,现在撞死人就更有经验、更无视法律了,所以在发生事故后并未及时刹车,而是将车驶离第一现场,其老婆更嚣张,几次把我妈气晕!交警队更是狗杖人势,放出话来,说反正人死了、也埋了讲不出话了,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说我们搞不过他们的!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龙胜县交警队判定张祥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对方肇事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对于这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判定有着天大的冤屈,人已逝去,却背上冤死的包袱,家属怎能不痛心?社会怎能不寒心?人民公安的形象到底何在? 龙胜县交警队对事故路段经过车辆取证不全、取证不力、取证不及时、取证不科学、程序不合法、对于事发时肇事车辆前后的目击证人证词完全不予采信、不结合前因后果分析、在无法给出撞击点的情况下就妄下责任书,判定得不符合事实,不符合法规,判处极为不公证。现特将主要理由简述如下,恳望社会广大爱心人士给评评理,希望能还我们一个事实真相,还死者一个清白。
1、肇事车辆是一台红色平头前四后八轮车,车长11.3米,行驶方向是由龙胜下瓢里方向;被害者是一辆二轮摩托车,是由都坪向龙胜方向行驶。当天在事故现场交警队民警邹家英要求被害者家属在事故现场图上签字时,因被害者家属对现场存在很大疑问(当时家属中有人对事故现场出现的洒血点和摩托车刹车痕迹等情况向邹家英提及,但邹家英不予理睬),故不同意签字。后邹家英一再要求被害者家属协助放行,当时被害者家属则要求查看现场拍照图片,邹家英也同意了。当时看到其中有一张图片是在摩托车倒地刮痕(道路中心线)前方约几米远处靠近河边路段(摩托车行驶方向)约2米左右有一片出血点(呈点状喷血状),当时邹家英正在低头察看血痕(有图片为证),但邹家英在事故现场图中没有任何标注、说明,其用意何在?(我们认为现场图制作错误,或许当时就有意而为之)邹家英在2016年4月8日的办公会上也承认当时现场有这一事实(有录音为证)。在2016年4月9日在交警队会议室大队长拿出所有事故现场照片,然后被害者家属提出是洒血点后,邹家英也承认是血点,但认为不是死者的,那请问这红色血点是谁的?同时家属又对图片中出现的摩托车刹车痕迹(在摩托车正常行驶道上,离中心线约1米距离,在摩托车倒地刮痕斜向摩托车道前方约1-2米距离)提出看法,邹家英也认为是摩托车刹车印,但他说可能是别人的,不是死者的,那请问是谁的?交警队对于家属的一切提问均无法解答,均不予采纳,也不理睬被害者家属的质问,只是简单的说:我是凭自己的经验和感觉认为是这样,我就是这么判的,没有什么标准不标准,不服请上告。
2、肇事司机在事故路段长时间连续超车,由炸药仓库门外向瓢里方向的视频监控中可以看到肇事司机一直开着左转向灯光连续超车,就连弯道也不例外(司机及交警也认可)。事故发生路段却是直线路况,而在肇事车辆行驶路段过程中则是由弯转直,肇事车辆在连续超越两辆摩托车(同向行驶,有交警笔录佐证)后将对向行驶中的两辆面包车逼停于护栏边(有交警笔录佐证),第一辆面包车司机则下车预责骂肇事司机,第二辆面包车上坐有5人,事故摩托车则在第二辆面包车后不远处,据交警笔录是肇事司机超车逼停第二辆面包车后就出事了。同向行驶的两辆摩托车和对向行驶的第二辆面包车司机的笔录所述是十分吻合的,而肇事司机于2016年4月8日在县交警队会议室上也承认是超车撞人后再打回他的行驶车道的。所有这些都表明肇事司机是在超车的途中撞的人,但县交警大队却以“吃不准距离为由判死者超越中心线撞车的”。试问在这种状况下又如何会左边角相碰呢?”
3、在事故发生后摩托车是被撞成车头转向下行方向,被撞到正常行驶方向的护栏边上(车头左手把上还挂了一袋竹笋都没有散落,有照片为证),其倒地刮痕(弧形线中部)是在对方车道(距中心线0.2米)由外向内呈弧形状,由浅变深从力学的角度来看摩托车应是在自己行驶的车道内被撞后弹飞至对方车道倒地后产生的刮痕。交警队则将摩托车的倒地刮痕点定为撞击点(而邹家英则在当天事故现场明确向死者家属表明此点仅为倒地点,而不是撞击点位置,这样家属才同意签字的)。从力学角度看,摩托车被高速的大货车撞击后不可能当时就倒在现场,而是被弹飞。那交警队又如何会如此缺乏常识的判定撞击位置呢?但同时邹家英却给出的解释是撞击位置有可能在左,也有可能在右,我们认为这是交警队办案的不严谨、不科学。在倒地刮痕点前约2米的外侧(即摩托车行驶车道)距中心线约1米的位置,有事故摩托车刹车痕迹,被害者家属认定是死者驾驶的摩托车刹车痕迹(家属初步做了车痕比对),交警队认为不是死者的刹车痕迹而是别的车辆留下的,没有出具不是死者摩托车刹车痕迹的材料,也没有对死者的摩托车车轮和刹车痕迹做比对分析,交警队对这么重要的证据不予采纳、收集,就这样草率的下事故责任认定书怎能让人信服?人民公安难道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法理何在?天理何在?何处能申冤?
4、肇事司机存在重大毁坏和逃离事故第一现场的嫌疑。因肇事司机在撞死人后没有理由不采取措施及时停车于第一事故现场,而是继续将车开离现场约50米远才靠右边斜停,试问出事后约50米远才能停下来其车速有多快?其真实意图又何在?唯一的解释就是肇事司机是超车占道撞人。
5、县交警队取证不力,取证不全,取证不及时、取证不科学。在被害者家属再三提出要求进一步展开调查后三天才开始对当时在场的车辆司机进行调查,有存在“先入为主”、武断判定,不综合其他证据即定性一边倒的重大嫌疑。
6、肇事司机他哥的笔录中提到在事故发生后前方约40米有一辆红色大货车在正常行驶(但肇事司机的笔录却是前方有面包车),以此笔录说明当时事故发生前货车与肇事车是同向行驶的(在检车时其肇事司机亲口说他一直盯着前方的红色大货车,准备超前方大货车,他没有注意看对向的摩托车,有录音)。那么在视线良好的状况下,请问摩托车不与前车相撞而与后车左前角接触呢?唯一的解释就是肇事车已驶过对方车道才可能相撞。办案民警邹家英对此事故受害家属提出的疑点解答不清,模凌两可,其态度相当恶劣,一直维护肇事司机一方利益。
为此我方家属怀疑邹家英与对方肇事司机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因而才如此武断判定,违背事实真相。综上所述,龙胜县交警大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根本就没有参考任何证人的证词和视频、证物等证据,也没有对事故现场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没有明确的撞击点位置及证据链不吻合的情况下草率的作出一边倒的判定。同时对被害者家属所提出的各方面疑问均无法解答,实在是太冤枉了。冤啊!请还死者一个清白,还社会一个安宁,还法理一个公道,还事实一个真相!死者家属 :张水平:13597132521 张瑞娟:15677082863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