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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诈骗为掩护盗窃和使用信用卡,该判啥罪?

2016年10月19日 10:50:04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置顶资讯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在我国《刑法》中,有关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犯罪量刑有明确的区分。但是假冒旅游局工作人员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伺机盗取受害人的信用卡并使用,这犯的到底是诈骗罪、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下面这个案子来告诉你答案。 
  近日,秀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发生在2012年的案件,案件中,湖南人申某与两名同伙在桂林汽车总站,以帮助受害人购买车票为名,假冒桂林市旅游局的工作人员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三个骗子一唱一和的哄骗受害人说出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随后又以办理行李托运为借口,将受害人的行李、银行卡骗到手后逃离了现场。 
  庭审现场:“你们事先商量的分工是什么,邓某某寻找目标,邓某某他是头吗?申某某就是说配合邓某某,一起找到目标之后,配合带离目标离开现场,你是负责哪一块,我负责就是(冒充)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陪他(受害人)办手续。”
  三个骗子在得手后,通过取现、转账和刷卡消费等方式,从受害人的5张信用卡里共获利9.8万多元。其中被告人申某分得赃款2.6万元。2015年12月,申某被湖南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申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过其代理律师却在罪行的定性上,向法庭提出了异议。 
  被告人代理律师:“所以很明显,他们三个人,他们的行为是盗窃,他们编造谎言的目的,是使被害人疏于对财物的管理,从而达到盗窃的目的,至于(受害人)行李中有什么物品,刚才说了是具有随机性的。”
  为什么律师会在罪行的定性上进行争辩呢?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刑法中,信用卡诈骗、诈骗和盗窃的量刑各有不同。 
  秀峰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段书凡:“它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普通的诈骗犯罪,因为它信用卡犯罪不仅是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管理的秩序,所以信用卡诈骗罪在量刑上,它的起点刑要比普通的诈骗罪要高,情节数额较大的话,是在5年以下,而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是在3年以下,所以它的起点刑就有两年的差距,而盗窃罪的起点刑就更低了。”
  的确,从案件的过程来看,被告申某与同伙先是以诈骗的手段为掩护,来实施盗窃行为,最终窃取了受害人的信用卡进行使用。但本案的庭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始终围绕诈骗和信用卡来作文章,其行为确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秀峰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段书凡:“被告人并没有实施秘密窃取,盗窃犯罪构成,而是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让被害人产生信任,同时错误的处分自己的财产,将自己的行李或者钱包,交给被告人进行保管,从而骗取了(钱财)被告人的行为,这个行为按照刑法上的规定,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所以信用卡诈骗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黄飞 阳青松 蒋文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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