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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监局原副局长李仕庆受贿、滥用职权案宣判 一审获刑13年

2017年08月02日 10:19:15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置顶资讯  编辑:秦彬祥  阅读:   查看评论()
  7月31日昨天上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仕庆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李仕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仕庆利用先后担任均为国有企业的华锡公司、有色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任有色稀土公司、有色冶金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财物达470多万元。
  【现场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覃杏珊等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476.7462万元。
  2011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李仕庆担任有色冶金公司董事长期间,未经有色冶金公司董事会同意,也未按照自治区国资委、有色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请示报告,个人擅自决定由有色冶金公司为天元公司向金融机构的1.3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后因天元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导致有色冶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至天元公司破产,有色冶金公司先后为天元公司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共计6000余万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仕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仕庆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仕庆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现场声】被告人李仕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同时法院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仕庆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利息人民币100余万元和52件家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6万余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李仕庆不服,提出上诉。
(杨炯 范然志 实习 王雅婷 通讯员 余作才 刘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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