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17年12月26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下列不是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员列席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历届桂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工作的正厅长级副主任;
二、桂林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驻桂林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四、在桂林工作的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五、桂林市第五届政协委员;
六、桂林市第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副主任;
八、桂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九、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十、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一、中共桂林市委部、委、办、局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二、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驻外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三、桂林市人民团体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四、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市部分单位各一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