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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条例》:细化管理条例 责任落实到人

2018年01月10日 10:23:23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新闻视频(红榜)  编辑:蔡琦钢  阅读:   查看评论()
  创城再出发继续关注《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对城市环境卫生方面进行了细化,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
  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国务院1992年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就有对城市卫生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的相关条例。而自今年1月1日实施的《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则结合咱们桂林近些年出现的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的情况,在保留原有条例的基础上将责任细化到了单位和个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桂林市城管委 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科科长 苏扬峰:“我们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城市改造的过程当中有侵占,损坏环卫设施的现象。所以我们这次条例的修改,就保留了这条内容。”
  《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方法,但是要求如果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桂林市城管委 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科 科长 苏扬峰:“出台这条条例以后,就规范和约束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毁坏,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对我们桂林的环境卫生设施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文涛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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