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城再出发继续关注《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对城市环境卫生方面进行了细化,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桂林近些年出现的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的情况,在保留原有条例的基础上将责任细化到了单位和个人。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桂林市城管委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科科长 苏扬峰:“我们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城市改造的过程当中有侵占,损坏环卫设施的现象。所以我们这次条例的修改,就保留了这条内容。”
《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方法,但是要求,如果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桂林近些年出现的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的情况,在保留原有条例的基础上将责任细化到了单位和个人。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桂林市城管委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科科长 苏扬峰:“我们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城市改造的过程当中有侵占,损坏环卫设施的现象。所以我们这次条例的修改,就保留了这条内容。”
《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方法,但是要求,如果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