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使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筹备委员会授权,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请各设区市、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筹备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以下简称“庆祝活动标志”)为特殊标志,归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所有,筹委会授权其办公室对庆祝活动标志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庆祝活动标志是指庆祝活动组织机构名称、徽标、吉祥物等标志。
第三条 使用庆祝活动标志从事商业活动的,必须经筹委会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筹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名义从事制作发布广告、征集赞助、组织宣传等活动,不得在生产、经营、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庆祝活动标志或近似标志。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知识产权等管理部门对庆祝活动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对未经筹委会办公室批准,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庆祝活动标志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筹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