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经过多方论证,并借鉴一线发达城市经验,我市于近日将出台《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各城区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据了解,在《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我市将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办法》还明确了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的准入要求。其中规定在网约车车辆方面,要求必须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同时车型标准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非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或者1.4T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需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车身内外不得设置安装营运标识和专用标志等。
《办法》规定,在本市各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同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以及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要求,同时申请时要提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等证明。从事网约车的司机必须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持证上岗。办理两证需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材料并申请,其中运输证有效期为8年。
对目前发展迅速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也就是大家熟悉的拼车、顺风车,《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从事拼车、顺风车业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身体健康,提供合乘的车辆必须是驾驶员本人或者驾驶员直系亲属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同时规定,合乘服务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在《办法》中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分别与用户签订网约车服务和合乘信息服务的协议,明确两者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平台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误导用户。一旦发生事故由平台公司先行赔付。
据了解,在《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我市将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办法》还明确了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的准入要求。其中规定在网约车车辆方面,要求必须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同时车型标准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非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或者1.4T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需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车身内外不得设置安装营运标识和专用标志等。
《办法》规定,在本市各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同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以及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要求,同时申请时要提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等证明。从事网约车的司机必须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持证上岗。办理两证需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材料并申请,其中运输证有效期为8年。
对目前发展迅速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也就是大家熟悉的拼车、顺风车,《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从事拼车、顺风车业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身体健康,提供合乘的车辆必须是驾驶员本人或者驾驶员直系亲属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同时规定,合乘服务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在《办法》中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分别与用户签订网约车服务和合乘信息服务的协议,明确两者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平台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误导用户。一旦发生事故由平台公司先行赔付。
(黄新强 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