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8年8月21日,灌阳县人民法院对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何林夏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何林夏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何林夏退出的赃款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灌阳县法院院长刘红星宣读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何林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担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社长、董事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57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何林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80万元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何林夏任社长期间,师大出版社继续沿用账外小金库的使用和管理模式,造成823.78734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林夏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何林夏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林夏在法庭上
灌阳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何林夏的行为构成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何林夏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贪污犯罪的主要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何林夏如实供述受贿罪行,主动退出大部分贪污赃款及全部受贿赃款,预交了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