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平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梁某某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危险驾驶一案。平乐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蓝色东风霸龙重卡大货车(车牌号:桂CJ7967)从平乐县平乐镇月城街方向往马渭村委方向行驶,在平乐镇桂江大桥桥头与被害人梁某模驾驶的一辆绿色农用车(车牌号:桂03-D1995)发生刮擦。梁某某以梁某模驾驶农用车刮坏了其大货车后视镜为由向梁某模索要赔偿,遭到梁某模拒绝,梁某某便拿起其大货车上的一根钢管在桂江大桥桥头当众殴打梁某模,在钢管被梁某模抢下后,梁文明又从其大货车上拿出一把钢制紧绳器继续殴打梁某模。梁某模的妻子苏某英见状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拿出300元现金交给梁文明,梁某某才停止殴打。
平乐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辅警桂某宇、陈某涛等人接110指挥中心命令赶到现场后,见梁某某正驾驶大货车逃离现场,桂某宇立即驾驶警用巡逻车进行追赶,当桂某宇驾车追赶至大货车前面对其进行拦截时,梁某某驾车将警用巡逻车冲撞上桂江大桥人行道栏杆处,致大桥栏杆被撞断,继续驾车连续撞击卡在人行道栏杆处的警用巡逻车,将被撞后跌落下车悬空抓住栏杆外电缆的桂某宇和赶来帮忙的陈某涛撞入距桥面19米的桂江中(后二人被群众救起送往医院治疗)。
随后,梁某某驾车逃匿至其家中。当日16时40分许,从其家中驾驶上述大货车至桂江桥头,遇到正在桥面进行拦截检查的公安民警,在公安民警示意其停车时,梁某某拒不服从民警指令,驾车冲向公安民警,并连续冲撞桥面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在桥面上行驶的桂B-WS859日产轩逸牌小轿车等四辆轿车、两辆大货车和一辆小货车(七辆车上共有驾驶员和乘客12人)不同程度损坏,后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平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七辆车的损失和修复费用共计140695.25元,被损毁的巡逻车价值人民币40664元。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梁某模损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背部受伤后导致左背部肩胛区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桂某宇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属于轻微伤、致全身多处挫伤,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涛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50.96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文明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梁某某数罪并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蓝色东风霸龙重卡大货车(车牌号:桂CJ7967)从平乐县平乐镇月城街方向往马渭村委方向行驶,在平乐镇桂江大桥桥头与被害人梁某模驾驶的一辆绿色农用车(车牌号:桂03-D1995)发生刮擦。梁某某以梁某模驾驶农用车刮坏了其大货车后视镜为由向梁某模索要赔偿,遭到梁某模拒绝,梁某某便拿起其大货车上的一根钢管在桂江大桥桥头当众殴打梁某模,在钢管被梁某模抢下后,梁文明又从其大货车上拿出一把钢制紧绳器继续殴打梁某模。梁某模的妻子苏某英见状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拿出300元现金交给梁文明,梁某某才停止殴打。
平乐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辅警桂某宇、陈某涛等人接110指挥中心命令赶到现场后,见梁某某正驾驶大货车逃离现场,桂某宇立即驾驶警用巡逻车进行追赶,当桂某宇驾车追赶至大货车前面对其进行拦截时,梁某某驾车将警用巡逻车冲撞上桂江大桥人行道栏杆处,致大桥栏杆被撞断,继续驾车连续撞击卡在人行道栏杆处的警用巡逻车,将被撞后跌落下车悬空抓住栏杆外电缆的桂某宇和赶来帮忙的陈某涛撞入距桥面19米的桂江中(后二人被群众救起送往医院治疗)。
随后,梁某某驾车逃匿至其家中。当日16时40分许,从其家中驾驶上述大货车至桂江桥头,遇到正在桥面进行拦截检查的公安民警,在公安民警示意其停车时,梁某某拒不服从民警指令,驾车冲向公安民警,并连续冲撞桥面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在桥面上行驶的桂B-WS859日产轩逸牌小轿车等四辆轿车、两辆大货车和一辆小货车(七辆车上共有驾驶员和乘客12人)不同程度损坏,后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平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七辆车的损失和修复费用共计140695.25元,被损毁的巡逻车价值人民币40664元。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梁某模损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背部受伤后导致左背部肩胛区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桂某宇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属于轻微伤、致全身多处挫伤,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涛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50.96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文明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梁某某数罪并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级检察机关代表、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人士一百四十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