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3日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一起严重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立刑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该车驾驶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实:2018年2月23日早上,李某驾驶桂CL**81号中型普通客车从白石乡白竹村委出发,准备开往兴安县城湘源汽车站,当该车行驶至志玲路“新帝豪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该车行驶证核定载人19人,实际载人41人,超过核定人数22人,超员达115.7%,涉嫌危险驾驶。案件发生后兴安交警对立即采取措施,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的处罚标准,但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况仍较为普遍,部分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在利益的驱使下选择忽视他人生命与财产安全,这种行为极易造成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此背景下修改案(九)关于危险驾驶罪新增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形,将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
本案中涉案车辆为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19人,实际载客41人,已经达到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标准,故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时过一年,该案现已判决,而法院对此如何量刑呢?继续看下去,相信此案会给心存侥幸的驾驶人一个敲响一记警钟!
案情回顾
经查实:2018年2月23日早上,李某驾驶桂CL**81号中型普通客车从白石乡白竹村委出发,准备开往兴安县城湘源汽车站,当该车行驶至志玲路“新帝豪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该车行驶证核定载人19人,实际载人41人,超过核定人数22人,超员达115.7%,涉嫌危险驾驶。案件发生后兴安交警对立即采取措施,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从事旅客运输中,驾驶中型客车载客超员22人,属于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以上判决。法官释法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的处罚标准,但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况仍较为普遍,部分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在利益的驱使下选择忽视他人生命与财产安全,这种行为极易造成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此背景下修改案(九)关于危险驾驶罪新增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形,将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
本案中涉案车辆为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19人,实际载客41人,已经达到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标准,故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