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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威胁果农、强收保护费,平乐一恶势力团伙成员终被判刑

2019年04月15日 09:38:22  来源: 平安平乐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在沙糖桔销售期间,为收取本乡范围内从事沙糖桔中介业务的“果中”的保护费,经预谋后,平乐县阳安乡村民王某分别纠集陶某、陶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索取“果中”和果农的保护费。此案经桂林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由荔浦市公安局办理,这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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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图片

  近日,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该恶势力团伙成员王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团伙成员陶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强行收取保护费

  2018年1月9日,陶某得知果农张某采摘沙糖桔的消息后,让王某找“果中”(指介绍老板来收购沙糖桔的中介)索要保护费。次日,王某来到张某的沙糖桔果园问张某要“果中”莫某的电话,并在电话里向莫某索要其所得中介费一半的保护费。莫某先同意给保护费,后反悔不同意。

  王某得知莫某不同意给保护费后,遂于2018年1月20日让陶某某将莫某停放在张某果园旁乡道上的小车的两个轮胎戳坏。见此,张某担心沙糖桔销售受阻,被迫给王某 、 陶 某 保 护 费 人 民 币10500元。

  2018年1月15日,陶某得知果农潘某采摘沙糖桔的消息后,随即让王某找“果中”索要保护费。次日,王某来到潘某的沙糖桔果园找到“果中”叶某,以威胁手段强索保护费。叶某担心交易发生意外,被迫给王某、陶某保护费4300元。当月23日,王某同样采用上述手段,威胁果农黄某。1月31日,王某收取了果农黄某的保护费7800元。

  综上,王某参与敲诈勒索3次,涉案金额22600元;陶某参与敲诈勒索2次,涉案金额14800元。

  团伙成员被判刑

  2018年2月23日、3月10日,陶某、王某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陶某共同退赔了三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王某还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的书面谅解。

  此外,经查明,陶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

  另查明,2008年12月3日15时许,宾某(已判刑)驾驶摩托车搭载王某在台州市路桥区伺机抢夺,王某用手强行抢走坐在一辆电动自行车后座的被害人李某脖子上重63.53克的黄金项链,然后二人驱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被抢项链价值11938元。

  荔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刑事责任;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纠集陶某、陶某某采取威胁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和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应当从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王某为纠集者,陶某为积极参与者,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王某、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王某还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能如实供述抢夺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陶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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