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鼠”以权谋利 10年受贿500余万元
横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何家银 闭祖集)利用工作的职务便利,横县审计局原党组成员、纪律检查组原组长、原副主任科员黄某结收取好处费,10年时间受贿85次共500多万元。横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并以涉嫌受贿罪将黄某结提起公诉。近日,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结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008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结任横县审计局党组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副主任科员。黄某结参与相关审计工作后,每次在工程审计结束都收受审计工程老板的好处费,为相关工程项目通过审计。其审计的项目有道路综合整治工程、政府办公楼、经济适用房、特色生态农业名村综合整治项目、西津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项目等民生工程。收受贿赂的地点有时在办公室,有时在饭店里,有时在小区门口,有时在街上某个角落。收受贿赂金额最大单笔40万元,最小单笔0.8万元。
10年时间,被告人黄某结单独或伙同他人85次收受相关工作老板给予的财物,合计503.01万元,其中单独收受488.01万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15万元(黄某结分得10万元)。
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某结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在横县横州镇西津路81号监视居住,同年9月2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据公诉机关横县人民检察院查明,被告人黄某结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横县审计局财务问题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此外,立案后,被告人黄某结于2017年12月29日前向横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498.01万元。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3.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近日,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结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黄某结退出的违法所得498.0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