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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要求:未经许可经营场所不得销售保健食品

2019年06月25日 10:48:21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新闻热点  编辑:田靖琴  阅读:   查看评论()
  继续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管理条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家伙儿对自身健康的追求也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越来越多地受到大家关注。但是部分商家虚假标注功能、违法发布广告、故意夸大和作不实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较为突出,对保健食品销售加强监管是个难点。《条例》对保健食品的新规定又有哪些呢?
  为了遏制和打击保健食品方面的违法行为,条例对从事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除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还要求查验并核对所经营特殊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不得销售依法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特殊食品,不得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的特殊食品。此外,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提示牌,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
  近年来,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以老年人、病人为主要销售对象进行虚假宣传和非法营销保健食品,引发较多的问题和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保护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以会议或者讲座等任何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禁止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
(李丽明 文涛 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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