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视网

桂视网>新闻>正在查看

桂林中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

2019年06月25日 15:55:41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6月25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由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潘凌宇向媒体通报了通报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和参与禁毒工作情况,并公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桂林两级市法院共审结生效毒品犯罪案件750件838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管制、拘役771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67人,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彰显了审判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从审判情况来看,桂林市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呈现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总体上升、制毒犯罪减少,运输毒品犯罪增加、涉案毒品种类呈现多样化、毒品次生犯罪屡有发生等特点。
  6月17日至21日,桂林市两级法院对30件毒品犯罪案件46名毒品犯罪分子集中公开宣判,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放禁毒宣传资料、举办禁毒法制讲座等活动集中宣传,形成全市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良好氛围,掀起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新高潮。
  据了解,2018年以来,桂林市法院在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充分结合毒品犯罪形势和特点,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加大审判指导力度、编发典型案例、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不断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提升审判质量,确保依法、准确惩治毒品犯罪。同时,桂林市法院坚持利用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途径,扩大审判毒品犯罪案件的宣传教育效果。各基层法院则采取与学校、社区等建立了禁毒工作协作关系,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禁毒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全民禁毒的浓厚社会氛围,力争从源头上减少毒品犯罪。
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陈惠年、王大鹏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
  (一)基本情况
  一、2015年4月,被告人王大鹏与刘兆方、何嘉豪(另案处理)商量出资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由王大鹏寻找制毒场所、联系购买原料盐酸羟亚胺,由刘兆方、何嘉豪联络制毒技师。后王大鹏通过王大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借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王大海位于荔浦县荔城镇田岭村后背山灯盏塘(地名)的养鸡场(以下简称养鸡场制毒点)。同年6月初,刘兆方、何嘉豪购买了一批盐酸羟亚胺及其他制毒物品,王大庭纠集被告人吴桂(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帮忙,搬运至上述养鸡场。同年6月8日,刘兆方、何嘉豪的联络安排刘小杭、林国华、何志权、何科峰、蔡国灵(均另案处理)从广东省惠州市来到荔浦县,由王大鹏负责安排住宿。次日晚,刘兆方、何嘉豪安排何志权、林国华、何科峰、蔡国灵等人去制造毒品,王大鹏将上述人员接送到养鸡场制毒点并安排王大庭、吴桂负责给制毒人员提供饮食及放风、清理制毒现场等。6月12日,王大鹏分得部分制造出的氯胺酮,并分藏在其租住处、轿车内及交由王大庭报关,其余制造出的氯胺酮由刘兆方等人驾车运至广东省惠州市半岛一号小区刘兆方所租住的1003号房内。同年7月,刘兆方将未贩卖的部分氯胺酮交由何志权藏在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莆田森木村一鱼塘附近的平房。后民警从王大鹏的租住处及轿车内分别查获氯胺酮3 304.2克和6 026.87克,从王大庭的住处查获氯胺酮3 088.78克,从上述鱼塘边平房内查获氯胺酮2 602.5克。
  二、2015年5月,被告人陈惠年为制造氯胺酮牟利,安排冼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寻找制毒场所,并安排冼伟运输制毒原料和工具运到制毒场所,后因事情暴露,又安排冼伟转移制度原料和工具。同年7月中旬,陈惠年通过冼伟得知王大鹏在荔浦县田岭村有一制毒点,便与王大鹏商量使用该制毒点,王大鹏提出向陈惠年购买2袋盐酸羟亚并要求帮其制成氯胺酮,陈惠年同意后,王大鹏分次支付给陈惠年23万元。王大鹏随后安排王大庭向王大海借用养鸡场,王大庭又找来吴桂帮忙。陈惠年准备盐酸羟亚胺,通过“阿健”(在逃)雇请制毒技师,安排杨德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送制毒技师何国元、陈志鹏、陈燕滔、何国长、何云光(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到荔浦县。其间,陈惠年、王大鹏安排冼伟、王大庭、吴桂运送制毒工具及部分原料到荔浦县田岭村的养鸡场。7月21日晚,陈惠年、王大鹏分别驾车将上述制毒技师及盐酸羟亚胺运至养鸡场,制毒技师负责具体制毒,冼伟负责联络并在现场制毒。王大鹏安排王大庭、吴桂负责放及哨制毒技师的饮食等。后民警在养鸡场内查获氯胺酮372 100克和一批制毒工具、化学品。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惠年、王大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纠集他人共同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制造的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惠年、王大鹏均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大鹏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惠年、王大鹏判处并核准死刑。
案例二
被告人林春维贩卖毒品案
             ——多次跨省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林春维及张国平、陈华伦(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张中胜(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均以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盈利,依次为上下家关系。陈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助张国平购买和运输毒品。在2016年3月间,林春维等人多次实施贩卖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3月9日,陈华伦向张国平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3000克,并预付9.9万元毒资给张国平。张国平收到钱后即联系林春维,并指使陈伟携带现金5万元到广东省陆丰市找林春维购买毒品。3月10日,林春维在收到张国平转账的4万元以及陈伟支付的5万元共计9万元毒资后,将300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陈伟。当晚,陈伟将毒品带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诸葛诚(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家中,并告知张国平。张国平随后通知陈华伦,陈华伦指使张中胜从陈伟处取回上述毒品后予以贩卖。3月18日凌晨,公安人员抓获张中胜,当场查获尚未卖出的甲基苯丙胺共计149.58克。  
  (二)2016年3月14日,陈华伦再次向张国平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多克,将4.8万元汇入张国平账户,并按照张国平的要求将2.35万元汇到林春维控制使用的邮政银行账户。张国平收款后,指使陈伟携带1.7万元现金去广东省陆丰市找林春维购买毒品。当日22时许,张国平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未将剩余毒资汇给林春维。次日,陈伟到达广东省陆丰市找到林春维后,因无法联系张国平,林春维收取陈伟现金0.4万元,将2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陈伟。陈伟将毒品藏匿在自己租住的荔浦县荔浦镇东贸二巷77号四楼房间内。3月18日,公安人员在陈伟带领下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共计946.8克。
  (三)2016年3月16日,陈华伦因没得到3月14日所购的甲基苯丙胺,遂指使陈伟到广东省陆丰市购买毒品,并承诺支付运费。陈伟同意后,陈华伦将5.3万元毒资交给陈伟。次日,陈华伦汇款1.1万元到林春维控制使用的邮政银行账户,林春维收到汇款及现金后,将4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陈伟。3月18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二塘高速公路进出口收费站,将乘坐大巴车返回的陈伟抓获,当场从陈伟随身携带的深蓝色皮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包共计3393.44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春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春维在短时间内多次向他人贩毒,贩毒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林春维还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林春维判处并核准死刑。
案例三
被告人潘鑫贩卖、运输毒品案
      ——女性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
一、基本情况
  2015年6月,被告人潘鑫与文永坚(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预谋从广东省购买毒品运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进行贩卖,所得利润平分。6月21日晚,潘鑫通过李英丽转交给文永坚现金6.7万元,后文永坚将4万元存入毒品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6月22日凌晨,文永坚驾驶汽车从桂林市前往广东省购买毒品。因购毒资金不够,6月23日凌晨,文永坚在广州市将3.5万元存入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6月24日凌晨,潘鑫与上家电话联系后,文永坚到广东省陆丰市从上家取得所购毒品驾车返回桂林市。当日15时许,文永坚驾车前往桂林市澳洲花园小区欲将所购毒品交给潘鑫,途径桂林市七星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拦截并抓获,当场从文永坚驾驶的车内缴获甲基苯丙胺6 944.54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鑫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潘鑫提供毒资,联系购买毒品,指使同案被告人运输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潘鑫判处并核准死刑。
案例四
被告人齐昌团故意杀人案
           ——吸毒致幻后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齐昌团数年前开始吸食毒品,2015年9月之后性格发生变化,经常喜怒无常,并打砸自己和他人家的财务。2015年11月29日,齐昌团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2月27日晚24时许,齐昌团因吸食毒品(冰毒)后,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罗汉山东村54号家中出门,走到同村村民苏多福36号住房附近时,遇到在村道上行走的被害人阳有妹(女,殁年57岁),认为阳有妹是“怪物”要与其搏斗,遂将阳有妹打倒在地,捡起木条打阳有妹的身体,并多次捡起水泥砖块打砸阳有妹的头部、胸腹部,致阳有妹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昌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齐昌团吸食毒品是违法行为,且曾发生因吸毒出现精神异常的情况,案发前再次自愿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持木条、水泥砖块多次击打被害人的头部、胸腹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对被告人齐昌团判处并核准死刑。
案例五
被告人诸葛某贩卖毒品案
——家庭监管缺失,过早辍学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游荡,继而结识不良朋友,容易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27日16时30分许,购毒人员赵志英通过电话与“李哥”(真实姓名不详)联系欲向其购买毒品冰毒,“李哥”表示同意并让被告人诸葛某代为交易,随后赵志英与被告人诸葛某电话联系约定交易地点。当日17时许,被告人诸葛某在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铁西加油站附近将一小袋疑似毒品冰毒贩卖给赵志英,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毕后,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并当场从赵志英处缴获其向被告人诸葛某购买的一小袋疑似毒品冰毒(经当面称量,净重0.16克),从被告人诸葛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业经该院审理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诸葛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诸葛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诸葛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六
被告人唐军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系累犯、毒品再犯
一、基本情况
  2019年1月28日晚上,被告人唐军在灌阳县灌阳镇车田村下车田屯048号自己家中房间里,由其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与卿汝强、李进国、黄永胜三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扣押的吸毒工具内的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桂林市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唐军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军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且,唐军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唐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记者:蔡琦钢 通讯员:余作才 秦学

相关内容:

扫码转发

精彩视频

热点排行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