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统一调整2019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
■南宁晚报记者史小辉
昨日,记者从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该厅印发《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9年1月1日起广西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因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68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5元;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金额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94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354元。
伤残津贴
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注:伤残津贴的调整对象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金额:
每人每月增加23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68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举例说明:
钱某,河池市都安县某单位四级伤残职工(未退休),2018年9月起每月在都安县社保局领取伤残津贴130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增加230元后为1530元,因低于月伤残津贴最低标准168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月伤残津贴金额调整为1680元。
生活护理费
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
调整金额: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942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354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765元。
调整后低于原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按原生活护理费标准领取。
举例说明:
李某,南宁市某单位职工,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018年在南宁市社保局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数额为1800元。调整后,生活护理费为1765元,因低于原领取数额,从2019年1月1日起仍按照每月1800元的原标准领取。
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金额:
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举例说明:
周某,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018年4月起在玉林市社保局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1000元。调整后,从2019年1月1日起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55元,领取数额为1055元。
工伤保险待遇补差
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
注意!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退休时没有工伤保险基金补差待遇的,不在调整范围。
调整金额:
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金额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举例说明:
吴某,退休前在来宾市社保局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500元,2018年10月退休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为每月2000元,工伤保险基金每月补差500元。本次调整后,从2019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金额增加80元,调整为580元。